炎亞綸遭控性侵「16」是關鍵 拍少年性愛片逃不掉...最重囚7年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網紅「耀樂」今開記者會自稱2017年16歲時,遭藝人炎亞綸涉嫌性侵還被偷拍性愛過程,不料炎亞綸無預警現身記者會場鞠躬道歉,網友對此反應兩極,有人批炎亞綸對「耀樂」二度傷害,也有人諷「耀樂」蹭熱度想紅。律師呂俊杰指出,若無法證明炎亞綸當年違反「耀樂」的意願發生性行為,強制性交罪嫌可能不起訴或無罪,但拍攝未成年人的性影像即使獲得本人同意,仍會有7年以下刑責,若以違反意願的手段拍攝,更加重為7年以上徒刑。

▲▼耀樂 炎亞綸。(合成圖/記者林敬旻攝/翻攝自Instagram)

▲網紅「耀樂」(左)出面指控藝人炎亞綸(右)涉嫌性侵偷拍。(合成圖/記者湯興漢攝/翻攝自Instagram)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規定,與未滿16歲男女合意發生性交行為仍有刑責,年滿16歲成為合意性交無罪、違反意願性侵有罪的分水嶺。呂俊杰說,本件須先確認「耀樂」第1次與炎亞綸親熱時到底是幾歲,若當時「耀樂」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炎亞綸在雙方兩情相悅下,仍可能有7年以下徒刑的責任。

若「耀樂」當時已滿16歲,接著要究明有無被炎亞綸違反意願。呂俊杰認為本件是性侵案件典型的各說各話,當事雙方有多次合意性行為,但揭發的一方堅稱第1次是被強迫的,如果雙方都提不出人證,實務上會調查自稱受害者有無保留質問對方的對話錄音、通訊紀錄或書信,若事後就醫被診斷出罹患創傷後壓力症狀,也可當成旁證,但非絕對。

▲▼耀樂事件說明,炎亞綸親赴現場鞠躬道歉。(圖/記者湯興漢攝)

▲網紅「耀樂」(左)開記者會控訴遭藝人炎亞綸性侵偷拍,後者無預警現身記者會場鞠躬道歉。(圖/記者湯興漢攝)

假如能證明炎亞綸硬上「耀樂」,依《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論處,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若又伴隨下藥、攜帶兇器性侵,或對被害人照相錄音錄影等手段,會加重到7年以上徒刑,反之,若欠缺證據證明有違反意願情形,且當事雙方曾是交往的情侶,炎亞綸所涉強制性交罪嫌可能不起訴或無罪。

不過拍攝未成年人的性影像,就算未成年人同意被拍,法律也不允許。呂俊杰表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規定,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的性影像,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若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等違反意願方式拍攝,更可加重到7年以上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一旦這些拍攝行為涉及營利,還可加重1/2刑責。

也就是說,《兒少條例》禁止以各種方式使還沒18歲的未成年人從事性交易,更重罰拍攝未成年人性影像的行為。呂俊杰分析,一旦炎亞綸在「耀樂」年滿18歲前,真有拍攝對方的性愛影像,恐難逃過刑罰,且前述《兒少條例》各罪與《刑法》強制性交等罪,追訴權時效都是20年,依「耀樂」描述的事發時間,至今尚未逾期,仍可提告,檢方知有犯罪嫌疑,也可主動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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