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下班後用妻子名義檢舉違規,結果被宜蘭縣警局認為破壞民眾對警方執法之信任,記過1次。(示意圖/本報資料照)
文/中央社
宜蘭縣俞姓員警於109年間巡邏時看到民眾違規,因沒舉發單,無法當場舉發,回家用老婆名義檢舉,被抓到後遭記過1次。俞男不服提行政訴訟。法院判處俞男敗訴。
判決指出,俞男任職於宜蘭縣警察局某分局警備隊,他於民國109年7月間5日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有民眾交通違規,但他未領用交通違規舉發單,無法當場舉發或以逕行舉發的方式取締,回家後以配偶名義向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檢舉系統網站檢舉。
被檢舉的民眾收到罰單後感覺有異,調閱監視錄影器發現是員警著制服所為,而非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便提出申訴並質疑員警執法程序。
宜蘭縣警察局認為,俞男的行為嚴重破壞民眾對於警察依法執行職務之信任,致使本應受罰的舉發單全數遭撤銷,且有損警察形象,將俞男記過1次,後經考績委員會確認通過。俞男提復審遭駁回後提行政訴訟。
俞男主張,他在下班後自行在家裡上傳民眾違規停車的照片,並非屬執行法定工作執掌內容,雖混淆民眾檢舉與警察處理違規案件分際,但他是出於公益目的,且為初犯,宜蘭縣警察局未審酌這些狀況將他記過1次,有違比例原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俞男未依循適法稽查程序,反而假配偶名義舉發民眾違規,明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等規定,宜蘭縣警察局處分並無不當,判決駁回。
俞男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北高行更一審仍判決俞男敗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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