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外遇拋年收百萬夫 為真愛簽自白書「淨身出戶」

記者黃翊婷/新北報導

年收百萬的劉姓公司負責人2021年間抓包吳姓妻子外遇,妻子不僅與朱姓男子交往,期間還發生性行為,甚至簽下自白書表明,「我和朱男發生不軌之關係,意願放棄2個小孩撫養權以及所有經濟財產權利分配」,夫妻倆最終以離婚收場,他不滿婚姻遭到破壞,於是對朱男提告求償120萬元。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裁定朱男應賠償30萬元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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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女僅承認與朱男發生過1次性行為。(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劉男在判決書中主張,和吳女在2009年間結婚,婚後生活幸福美滿,育有2名女兒,沒想到朱男明知妻子已婚,仍以「真愛」為由執意追求,他多次勸阻都沒有用,後來得知2人已經發生2次性行為,妻子也簽下自白書並離婚,他不滿婚姻遭到破壞,因此決定對朱男提告求償120萬元。

朱男則辯稱,劉男與吳女的婚姻生活並非圓滿幸福,男方個性強勢,女方自認受到壓抑、貶抑與控制,雙方無法溝通、夫妻關係不對等,這才是他們婚姻破滅的主因,他雖然與吳女有逾越社交分際的親密交往行為,但與他們離婚沒有因果關係。

而在自白書的部分,吳女2021年3月18日簽立自白書,內容提到,「本人與朱男出軌,已深刻檢討反省,將來不會再發生,如有發生任何精神肉體上出軌,則願意放棄2個兒女之扶養權以及相關權益」,接著又在同年4月13日於自白書上記載,「我和朱男發生不軌之關係,意願放棄2個小孩撫養權以及所有經濟財產權利分配」,僅承認與朱男發生過1次性行為。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自白書僅記載出軌、不軌關係,並未明確寫出實質內容,無法認定吳女與朱男是否曾經發生性行為,但也無法排除女方自己承認發生過1次性行為的部分;此外,夫妻間長期密切相處,難免發生爭吵,然而,吳女與丈夫接受婚姻諮商時已經外遇,心理上難以平和理性面對夫妻相處問題,自然不能以她當時片面主觀的想法,來推論婚姻關係破滅是因為夫妻倆早已不睦。

法官接著表示,劉男為某公司負責人,公司2022年度營業稅後淨利為1104萬餘元,他個人1年的薪資與股利所得為111萬餘元,而朱男為某企業社負責人,公司每月收入扣除支出、貸款為8萬元,家中還有失智症母親、3名子女要扶養,衡量雙方經濟收入、社會地位、侵害及受侵害程度等因素後,最終裁定朱男應賠償劉男30萬元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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