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以涉嫌賄選及意圖使人不當選起訴施余興望,並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但台南地院認為構成要件不符,駁回當選無效之訴。(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施余興望為台南市第4屆議員選舉第13選舉區山地原住民選舉之當選人,檢察官指控施余興望涉嫌賄選及意圖使其他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而散布謠言之罪嫌,並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不過,台南地院27日判決認為,檢方所起訴之法與當選無效的法津構成要件不符,駁回當選無效之訴。
判決資料指出,被告施余興望為2022年11月26日舉行之台南市第4屆議員選舉第13選舉區(山地原住民)選舉之當選人。被告因系爭選舉與其他候選人實力接近,為求勝選,基於投票行賄之犯意,於2022年6月至11月間,行賄錢賴、洪、黃姓選民各新台幣10000元;范姓選民14000元(6000元、8000元)作為約定他們等人投票予被告之對價;行賄鍾姓選民15000元,作為約定鍾姓選民及其具山地原住投票權之親屬共同投票予被告之對價,是被告涉犯選罷法投票行賄罪。
被告於2022年11月13日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禁見,遭法院駁回未予羈押時,明知法院仍認被告涉有重嫌,惟意圖使自己順利當選,基於散布謠言及不實事實之犯意,於2022年11月15日15時5分,在名為「施余興望」之臉書頁面上傳不實內容,使選舉權人對於其明確之賄選犯行產生誤導,並足生損害於其他候選人之選情,另涉犯選罷法第104條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而散布謠言之罪嫌,而被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並提當選無效之訴。
法官認為,被告承認在投票日前交付前述之款項給錢賴等5人及於社群軟體上張貼貼文等情,惟否認涉犯投票行賄罪及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而散布謠言等罪嫌。法官審理認為檢方主張被告與其他候選人伍宗康、賴惠美於系爭選舉之得票數分別為835票、537票、316票之事實,進而主張伍宗康、賴惠美之票數加總為853票,與被告得票835票相差無幾,足見各參選人差距甚微,競爭異常激烈,被告為求勝選,而有違反選罷法之投票行賄犯意部分。
法官認為檢方僅以各參選人之得票數反推選前彼此間競爭異常激烈,僅屬推論,並無提出其他證據證明。縱依上開得票數得出之得票率以觀,被告、伍宗康、賴惠美之得票率分別為49.4%、31.8%、18.7%,被告得票率仍高出伍宗康17.6%,被告仍獲得近半數之選票,則被告是否於選前認為選情緊張而必須買票始能勝選,而有投票行賄之犯意已有可疑。
此外,檢方再以錢賴等5人之刑事案件偵查中之證述主張被告涉犯投票行賄犯行部分,錢賴等5人雖於偵查中坦認投票收賄犯行,惟經於法院由兩造以證人身分訊問結果,錢賴、鍾姓選民雖尚未列名被告團隊之競選人員,惟被告確有委由其2人訪視選區具投票權之人,洪、黃、范等人依客觀物證確為被告團隊之競選人員,更有訪視之事實存在。是被告辯稱所交付予錢賴等5人之款項為車馬費等情,與錢賴等5人於法院證述及物證相符,自難認為係投票行賄之對價。
被告雖不爭執張貼不實貼文,惟按選罷法當選無效之事由,僅列舉當選人有同法第97條、第99條第1項、第101條第1項、第102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146條第1項、第2項之行為者,而未將選罷法所規定之其餘刑事處罰條文或行政處罰條文,均明定為當選無效之事由。而違反選罷法第104條規定,非屬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事由,故不得以此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另選罷法第104條規定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意圖使人不當選,縱影響選民選舉意願,亦與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權之強暴、脅迫行為有不同。
法官指出,立法者既未將同法第104條明文列為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當選無效之事由,即不宜將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之「非法方法」擴張解釋為包括同法第104條之事由。所以檢方之主張被告之前揭行為,涉犯選罷法第104條,但這也不是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非法方法」而得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綜上所述,本件檢方以被告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行為及同法第104條之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之行為等為由,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對被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請求判決被告當選無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台南地檢署指出,待收到判決書後會研議是否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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