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奕靖/高雄報導
有網友12日將一支影片上傳至IG,畫面中只見在高雄市苓雅區林森二路、興中一路口,一位阿伯在斑馬線上忘情跳舞,引發網友熱議,「遇到像影片這樣,整個路口就會大塞車了」、「到底要讓不讓?」,高雄市警方給答案了。
▲高雄一名阿北在斑馬線上搖擺身體 。(圖/記者吳奕靖翻攝)
根據影片,林森二路、興中一路口一位阿伯竟然在斑馬線跳舞,他一手提著提袋、一手拿著物品,隨著舞步比劃,像是有旋律在耳邊一樣。對此畫面,除了惹笑不少網友外,還有人討論,「這樣的情形究竟該不該讓?」、「未禮讓行人要罰錢,那麼佔用人行道的人也應該要罰錢」。
警政署日前表示,只要斑馬線上有行人,無論遠近車輛就要全停讓,若行人尚未進入斑馬線範圍內,但汽、機車行近斑馬線時,行人站立於路邊且距斑馬線邊緣1公尺範圍內,且欲穿越馬路時,駕駛人就應依規定停讓。若駕駛人未停讓且車輛進入斑馬線範圍,就應舉發。針對「斑馬線上有行人全停讓」的罰則,不只罰鍰上限提高至6000元,還要記點3點,再加上道安講習3小時。
高雄市苓雅分局表示:經檢視影片及調閱監視器佐證,本案發生於本轄林森二路與興中一路口,該行人站立該路口東北角行人穿越道第三枕木紋處停等紅燈,位處道路外側,雖有手足舞蹈動作,但影片中男子前方仍有汽、機車正常通行,未受影響,尚未有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所述「足以阻礙交通」情事。
苓雅分局也提醒,行人於路口停等紅綠燈時,應看清路況後於綠燈時在行人穿越道上快速通過,確保用路的安全,如有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其他不當行為,足以阻礙交通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1項4款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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