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通過「黨員行為規範」,嚴禁攻訐同志、邀黨外參選人站台。(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鄭佩玟/台北報導
國民黨立委參選人羅智強日前提出政黨輪替大聯盟構想,引發討論。國民黨今(28)日公布「113年中華民國總統暨立法委員選舉-國民黨黨員行為規範」,內容包括黨員不得有為非本黨提名(徵召、核准)參選人公開站台、動員、掃街及其他公開助選之行為或具名擔任該參選人競選組織任何職務,未經國民黨同意,不得為非本黨籍參選人助選、助勢;未經本黨同意,亦不得邀請非本黨籍參選人為自己助選,違者得處以停權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處以撤銷黨籍處分。
國民黨今日下午中常會上,通過113年中華民國總統暨立法委員選舉-國民黨黨員行為規範,首先,黨員未經提名(徵召、核准),不得向選舉委員會辦理登記參選, 違者得處以撤銷黨籍之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處以開除黨籍 之處分。
第二,黨員於競選活動期間,不得有違反本黨政策及決議,或同志間相互攻訐之言論與行為,違者得處以停止黨權之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處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第三,黨員不得有為非本黨提名(徵召、核准)參選人公開站台、動員 掃街及其他公開助選之行為或具名擔任該參選人競選組織任何職務。未經本黨同意,不得為非本黨籍參選人助選、助勢;未經本黨同意,亦不得邀請非本黨籍參選人為自己助選。違反規 定者得處以停止黨權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處以撤銷黨籍之處分。
第四,黨員與友黨或無黨籍參選人有配偶、直系血親等特殊情況,或 基於重大政治任務需要之考量者,得專案報請中央核准,不受 前條規定之限制。
第五,黨員應切實遵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本黨黨章及決議從事各 項選舉活動,全力協助本黨各項提名(徵召、核准)參選同志當選,違反規定者依其情節輕重予以停止黨權二年以下之處分;但其情節重大,嚴重損害本黨聲譽者,得予以撤銷黨籍處分。
第六,本黨無提名候選人參選之選舉區,黨員經該選舉區之黨部同意後,始得為友黨或無黨籍參選人助選。第七,各級黨部對所屬黨員違反本行為規範者,應依本黨黨員違反黨紀處分規程規定辦理。第八本規範未盡事宜,均依黨員違反黨紀處分規程及相關規定辦理; 對於本規範有爭議者,由中央考紀律委員會統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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