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男子因思覺失調症殺害病友,高院更一審29日將他重判9年10月,並要他進入適當處所監護2年。(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張姓男子因患有妄想型思覺失調症,被控殺害病友,一審被嘉義地院依殺人罪判刑12年,上訴後台南高分院駁回上訴改判8年,因檢察官及被告對刑度再提上訴,最高法院殺人罪部分撤銷,發回更審,台南高分院更一審29日重判9年10月,並要他於執行前,先進入適當處所接受監護2年。
判決資料指出,張姓男子患有妄想型思覺失調症,他2021年2月22日入住嘉義長庚醫院精神科病房,於同日晚上11時20分至37分間,因出現幻覺、聽到有聲音和他對話「2個只能留下1個」,於是徒手毆打同病房病友頭部,還用腳踹,再拿對方病床上的四角褲勒住其頸部,再掛於病床欄杆處,致被害人翌日凌晨3時15分許因頭、頸、胸部鈍傷病發頸椎骨折、血、氣胸,造成中樞神經損傷形成神經性休克而不治死亡。
一審綜合全案證據資料,認張犯行事證俱屬明確,係犯殺人罪,並量處有期徒刑12年,上訴二審改判8年。最高法院撤銷二審前審判決殺人罪部分,檢察官、被告及選任辯護人均向台南高分院明示僅就原判決殺人罪之量刑部分上訴,因此更一審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殺人罪量刑部分。
更一審法法官調查,被告行為時係受其妄想型思覺失調症發作之影響,此由嘉義基督教醫院之精神鑑定報告、函覆意見、證人周士雍醫師之證述及被告為警查獲後迄今開庭等訴訟程序之陳述或表現為綜合判斷,被告行為時雖仍保有部分現實判斷能力與行為控制能力,其行為時辨識能力並未完全喪失,惟於案發當時,因器質性精神疾病出現幻覺,意識處於脆弱狀態,堪認於案發當時因躁症發作,導致其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顯著減低,依刑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更一審法官認為,被告於法院已坦承殺人犯行,稱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有意願向告訴人道歉。被告經原審裁定監護處分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治療,目前已有改善精神病況之情,再生危害之程度應有降低。斟酌告訴人、檢察官判量刑意見,及被告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殺人罪部分,整體衡酌前述量刑事由,判處9年10月徒刑。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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