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逐漸趨緩,交通工具口罩令已經鬆綁,資料照。(圖/記者戴若涵攝)
記者洪巧藍/台北報導
經歷3年半多新冠疫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今(30)日施行期滿,正式走入歷史。衛生福利部今日同步公告廢止與徵用防疫物資相關的2辦法。疾管署副署長羅一鈞表示,《傳染病防治法》本來就有相關條文,辦法失效不影響目前疫情防治,若有不足之處,會於後續《傳防法》第二階段修法時補齊。
新冠特別條例施行期滿,衛生福利部30日公告,廢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衛生福利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十二條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
相關條文是因應2020年初新冠疫情影響全球,台灣在最開始也曾面臨口罩、防護衣不足等情況,羅一鈞表示,以口罩來說,當時情境之下,生產機器和物資,特別需要額外定辦法如何徵用、調用;防疫物資中也因應新冠疫情,新增家用新冠病毒抗原檢測試劑等。
▲疾管署副署長羅一鈞,資料照。(圖/記者林敬旻攝)
羅一鈞表示,其實《傳染病防治法》本來就有相關條文規定,若是不足之處會在後續修法時補足,廢止這2辦法也不會影響疫情防治。
為了銜接特別條例期滿,立法院會已經在5月30日三讀通過《傳染病防治法》第74條之1修正草案,被視為第一階段修法。主要是入境檢疫、接觸隔離等措施於111年10月陸續取消,保障該等民眾申請防疫補償的權利,將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前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的防疫補償申請期限延長,於該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後的二年期間內,仍得申請防疫補償。
羅一鈞也提到,在疫情期間照顧確診病患的津貼、醫療院所獎勵還是會持續發放不會因為條例到期就停止。至於第二階段修法,盤點後送行政院,希望下個會期送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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