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稱與小三到摩鐵「上廁所」 法官一句靈魂反問秒殺

▲▼賓館,旅館,酒店,客房,開房間。(圖/取自Pixabay)

▲人夫稱與小三上摩鐵「上廁所」,被法官一席話打臉...(圖/取自Pixabay)

記者柯沛辰/綜合報導

台中一名陳姓人夫2021年被抓包2度帶張姓小三上汽車旅館,讓正宮氣得向2人提告求償100萬元。對此,陳男和張女在法庭上辯稱,2次都是陳男突然「肚子痛」,才到汽車旅館內上廁所。不過,法官認為,如果真的肚子痛,為什麼不找附近免費的加油站、速食店或公廁,卻執意要去付費的汽車旅館?因此不採信2人辯詞,判決應賠償20萬元。

判決書指出,葉姓正宮指出,她與陳男2009年5月結婚,但丈夫卻在2020年跟張女偷偷交往,隔年10月、11月還在用餐後2度前往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已經嚴重侵害她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導致她精神上飽受莫大痛苦,因此向2人求償100萬元。

陳男和張女出庭時說,當時2次見面吃飯,陳男用餐後肚子不適,才自行開車到汽車旅館「上廁所」,但兩人沒有交往,更沒有發生性關係。不過,法官檢視正宮提供的照片,發現陳男與張女舉止親密,用餐時還牽著手。

法官認為,2人短短15天內兩度用餐後前往汽車旅館,衡諸我國通常社會經驗,汽車旅館提供短時間休息之服務,設有獨立私密空間、盥洗設備一應俱全,且入住時無須下車,具相當程度之隱密性,常為男女欲行超逾正常友誼之親密行為時所擇場所。

法官表示,一般已婚人士為免遭他人指點竊論,自然會避免與異性共同前往該處,但陳、張2人捨此不為,反而在密集時間內兩度共同進入汽車旅館,又在公眾場合中有挽手等親密舉措,無論2人是否在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都足以堪認2人交往方式非僅止於通常友人間的互動。

法官指出,如果陳男真的用餐後肚子痛,應能另尋附近可供無償使用的加油站、速食餐飲店或其他公共場所附設廁所,根本沒必要特意擇取易遭他人非議、更須另行付費之汽車旅館,何況從正宮提供的照片來看,陳男用餐前、後均神色自若,身形步履也不見有任何異常,辯詞顯然有違常情。

因此,法官不採信2人辯詞,判決陳男、張女2人須賠償20萬元。陳、張2人不服上訴,但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見解與一審相同,本月21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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