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管理員張男藉故與社區女童親近、打好關係,卻趁她到警衛室寫作業時對她猥褻多達10次。(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蔡怡萍/台北報導
擔任停車場管理員的62歲張姓男子,趁著住隔壁社區的12歲女童下課後遛狗、餵流浪貓時,佯裝成和藹可親的阿伯接近她,卻將女童帶進警衛室,伸手進她衣物內摸胸或下體,半年內多達10次,女童母親得知後氣炸報案。張男挨告後認錯、也向女童與母親道歉彌補,法院依妨害性自主共10罪,合併處1年10月徒刑、緩刑5年,須賠償30萬元給女童。
判決指出,在新北新店區某公有停車場警衛室擔任管理員的張男,2020年11月間認識了住在旁邊社區的一名12歲女童,張男見她活潑可愛,而且下課後會帶著家中的狗狗出門散步,也會很有愛心地拿飼料餵養流浪貓,遂藉機上前攀談、培養感情,之後也讓女童在家中沒有人時,可以進到警衛室內寫作業。
幾次下來,張男漸漸博取女童信任,但同時也開始露出真面目,2021年9月至隔年2月的晚間上班時段,張男趁女童來到警衛室時,將手伸進她的上衣或內褲中進行猥褻,前後大約10次、每次約5分鐘;女童後來因為感覺極度不舒服,同年4月時將事情告訴朋友,對方提醒女童與張男保持距離、並要求女童跟媽媽講,案件才因而曝光。
張男坦承自己的犯行,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張男利用女童對自己的信賴、卻對欠缺判斷性自主能力的女童伸出狼爪,審酌其非以強暴脅迫的手段進行,犯後態度尚可,也已跟女童與其母親達成調解、得到原諒,依法減輕其刑,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猥褻之行為,共10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並依約賠償30萬元給女童,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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