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長陳其邁公告防疫加嚴。(圖/資料照)
記者許力方/綜合報導
高雄市蔡姓男子因為2021年5月22日疫情警戒三級期間,外出沒戴口罩,被員警攔下來開罰3000元,但他不滿質疑,中央公告是5月28日才開始罰,高雄市府卻超前部署,搶先要求「外出沒戴口罩立即開罰」,提告市府開罰無理,一、二審均獲撤罰,但市府不服上訴,案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駁回。
2021年5月本土疫情升高,各地方政府紛紛超前部署,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於5/19升級三級防疫,同日,高雄市長陳其邁宣布加嚴防疫措施,「市民外出未戴口罩者立即開罰」。蔡男5/22下午從苓雅區住家走到離家門口不到5公尺的巷口,查看牆壁油漆乾了沒,結果被員警攔下來,吃下一張3000元罰單,氣得向高雄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官認定,中央未授權地方政府搶先開罰,市府開罰無理,判決撤銷這張罰單。
▲高雄市府「超前防疫」抓沒戴口罩可罰3000元。(圖/資料照)
一審、二審均判決徹罰,高雄市衛生局不服提起上訴,主張蔡男違法事實明確,且5/19當時,中央指揮中心在記者會上表示尊重地方政府,依《傳防法》規定,主管機關並不限於中央,且如果屬於地方自治事項,無須上級政府授權,難以認定市府欠缺管轄權的瑕疵。
市府主張,地方政府為疫情發生第一線因應執行單位,必須做出緊急控制措施,當時有8縣市政府均採取5/28中央規定前,以強制戴口罩作為防疫手段裁罰,相較部分國家採取強制隔離甚至封城,已屬於對人民基本權力干預最輕微的手段,本於自治權限「超前」防疫措施,有助中央評估、提升防疫效能等,顯見這張罰單處分合法有效,且獲指揮官授權默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主要針對兩大項爭執說明,包含:市府有無制訂裁罰要件權限?以及市府未經勸裁罰是否合法?法官認為,市政府對於傳染病之防疫措施,具有制定裁罰要件之權限、決策事務管轄權限,不過對未戴口罩者立即開罰,則屬於違法的行政處分,5/19高雄市府的開罰公告並未完全符合「應依指示官指示辦理」要件,加上高雄當時並非全國重災區,且未升級三級警戒,突然發布比中央更嚴格的防疫措施,甚至完全沒有賦予緩衝、宣導,一經公告就立即對社會大眾裁罰,顯然欠缺合理正當性「並非合法,灼然甚明。」
三審認定,市府發布的防疫措施與中央歧異,蔡男被罰3000元用法均有違誤,駁回衛生局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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