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南市經發局長陳凱凌,涉貪污、公務員利用職務詐欺得利、財產來源不明、洗錢等罪,陳凱凌當庭認罪,並願繳回犯罪所得180萬元請求具保,惟台南地院裁定他再延押2月。(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前台南市經發局長陳凱凌,被控涉嫌利用職務機會,向黃姓營建包商索賄、要求招待喝花酒、接受性招待、購屋詐貸、洗錢等,被檢方依貪污、公務員利用職務詐欺得利、財產來源不明、洗錢等罪起訴,開庭時陳凱凌當庭認罪,並願繳回犯罪所得180萬元請求具保,但台南地院4日裁定,陳自7月20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台南地院合議庭指出,被告陳凱凌因涉嫌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犯詐欺得利罪、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洗錢罪,前經法院訊問後,僅承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爭執法律適用,惟有起訴書所列各項證據資料在卷可稽,堪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名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之罪包含法定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況被告與相關證人關係匪淺,如容任被告交保在外,具較高機率與證人為勾串、滅證。法官認被告有羈押之必要,於2023年4月20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法官指出,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法院再次訊問後,被告就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及罪名全部承認,惟上開罪名包含法定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且依被告過往經歷,可見其有籌措相當現金之經濟能力,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另審酌本案仍待證人到庭證述,被告有串供或滅證之動機,認為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依本案訴訟進度,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仍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之手段,自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
檢察官指出,陳凱凌對於七股科技工業區及沙崙科學園區等工業區之開發案,具有規劃及決策之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即將就任台南市經發局長前、後,不斷向黃姓業者訛詐,前後收受現金、喝花酒及性招待等不正利益近2百萬元,又以購屋名義,與建商合議超貸詐得296萬元。
陳凱凌不斷向從事營建工程的黃姓業者訛稱,七股科技工業區開發案,他可利用其職權影響得標廠商,將土方工程轉包給黃姓業者的公司承攬,收受黃性業者的現金、喝花酒及性招待等不正利益,共計獲取黃性業者交付現金共計180萬元,以及酒店鐘點費、性交易費及旅館住宿費等費用共14萬2200元。
自2020年1月開始,陳凱凌多次以經濟有困難、孩子要繳保險費等為由,向黃姓業者索取每次數十萬元不等之現金,陳凱凌亦多次要求黃姓業者招待含有女陪侍之飲宴及性招待。
陳凱凌購買新屋,與建商合意以房屋1948萬元及車位220萬元,共計2168萬元為房屋總價,惟陳凱凌突於簽約日前,提出欲「多貸款」以支付裝潢費用之要求,並要求於房屋總價內加計4百萬元作為「裝潢準備金」,藉此提高房屋總價之方式,向貸款銀行超貸。陳凱凌與建商及代銷公司合議,向不知情銀行超貸,致銀行誤認房屋買賣價金為2568萬元,核准貸款85%即2180萬元,再由建商取出現金近3百萬元,轉交陳凱凌前往接待中心取回,以此方式詐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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