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遭到肘擊胸部,易男還開口回罵「是妳胸部撞到我」、「妳更無恥」。(示意圖/記者鄺郁庭攝)
記者柯振中/綜合報導
新北一名女子小花(化名)先前過馬路時,遭到一名易姓男子肘擊胸部,還被反酸「是妳胸部撞到我」,氣得她報警提告,易男也因此挨罰2萬元。易男挨罰後感到不服,提出上訴救濟,近日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敗訴,全案確定。
小花2021年2月間走路前往捷運景平站,過馬路的過程中遭到易男撞上,胸部還遭易男刻意觸碰,氣得她立即將人攔下來理論,想要討個說法,至少要聽到一句道歉。
豈料易男被攔下來,立即不甘示弱回應,明明是小花用胸部撞擊他的手肘、應該要自己閃開等話語,被罵一句「無恥」,還反擊「妳更無恥」,讓小花相當生氣,決定到醫院驗傷、提告性騷擾。
檢方調閱監視器畫面,認為2人只是走路的過程中不慎擦撞,而非刻意為之的性騷擾,因此予以易男不起訴處分。不過,易男還是因為違反《性騷擾防治法》,被新北市政府開罰2萬元。
▼OL過馬路遭到肘擊,上前將人攔下理論,卻還挨罵「是妳胸部撞到我」。(示意圖/記者鄺郁庭攝)
易男對此感到不服,於是提起行政訴訟,不過新北地院的法官認為,小花原先走在斑馬線邊緣,後來才朝中間靠近,易男當時能夠閃躲,卻因為疏於注意,導致2人發生碰撞,手肘也因此觸碰到了小花的胸部。
法官認定,無論小花在這起事件中是否有過失,都不影響易男該受罰這件事,新北市政府依法裁罰有理,因此駁回告訴。易男的行政訴訟被駁回,仍舊相當不滿,再度提起上訴,同時向法官聲稱,是因為監視器畫面拍攝的角度,導致2人的身影重疊、錯位,才會產生誤會,江女所說的並非事實。
不過,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易男與小花發生碰撞後,不但沒有停下來,也沒有出言致歉,甚至還惡言相向,對於一般人而言,通常會認為對方是帶有性方面的敵意,因而感受到冒犯。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據事發地、雙方當事人的動作等,推斷小花曾遭易男肘擊胸部,小花控告性騷擾仍是「合理被害人」的範圍,因此駁回易男的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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