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152公分、BMI 32可當志願役 國防部預告放寬招募體格限制

▲國防部預告放寬志願士兵體格基準。(圖/記者蘇晏男攝)

▲國防部預告放寬志願士兵體格基準。(示意圖/記者蘇晏男攝)

記者蘇晏男/台北報導

國防部昨(5日)預告,為配合國軍用人政策及實務需求,修正《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4條與第8條,放寬志願役士兵體格基準,其中男性身高下限從158公分降至152公分,上限則從195公分調高至200公分,另外也刪除憲兵視力基準。

國防部昨公告「預告辦理『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表示是配合國軍用人政策及實務需求,若各界人士對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自行政院公報刊登之日起至28日內,以書面向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人事整備處陳述意見。

根據國防部修正規劃,在志願士兵體格基準方面,目前男性身高限制為158公分至195公分,女性則為155公分至185公分,修正後將改為男性152公分至200公分,女性則為150公分至200公分;另外男性的體格指標值(BMI)也從17至31,調整為16.5至32,女性則維持17至26。

而原先「扁平足足弓角大於168度」不得報名志願役的規定,修正後將刪除,並新增「辨色力異常(色盲或色弱)」的限制。

至於報考憲兵限制上也加以修正,女性身高基準從156公分至185公分,改為155公分至185公分,男性則維持160公分至195公分;而原先的「兩眼矯正0.6 以上,無活動性或進行器官疾病,兩眼配鏡八屈光度(800度)以下,除法律、軍醫、資訊、通信專長人員外,無辨色力異常者」的視力限制,將刪除。

另外原本「紋身刺青、疤痕面積長寬未逾5公分者,且著短袖(褲)時不得顯露」的報考限制,則改為「刺青(紋身)面積長寬未逾5公分者,且著短袖(褲)時不得顯露」。

國防部說明,此次調整志願士兵體格基準,是為符合國軍用兵實需,並參考美、日等先進國家志願役軍人身高限制;憲兵方面,則是配合憲兵用人需求及考量國內電子產品使用盛行、國人高度近視比例遞增,並參考警察、情報人員及其他軍種視力基準,所以放寬憲兵體檢視力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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