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姓男子遇見國中女同學,2人在車上聊天,賴不僅擁抱女子,還以手掌緊貼在她肚子上。(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賴姓男子去年12月某日凌晨,在中壢區某超商前遇見昔日國中女同學,因許久未見面,2人遂在女子車上閒聊時,賴不僅伸手抱住女同學,還以手掌隔衣在女同學的肚子上,女子感覺不舒服藉口打電話閃避,賴男才縮手,事後女子自覺受辱報警提告;桃園地院審理時,賴男坦承犯行,法官審結依性騷擾罪,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22歲的賴姓男子去年12月17日清晨4時許,在中壢區某超商前遇見國中女同學,恰好2人前月才重新聯繫,一打開話匣子聊個不停,2人隨後在女子車上閒聊,未料,賴男卻一時衝動,趁女子不及抗拒之際,突然自女子座椅後伸手將女子抱住,並將手掌隔衣貼附女子腹部處,女子感覺不舒服,藉口接聽電話退避,賴男自覺失禮亦時同鬆手,女子事後自覺受辱,向中壢警方報警提告。
桃檢調查時,賴坦承犯行不諱,女子則指證歷歷,並有路旁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佐證,檢方偵結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向地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桃園地院審理後,法官審酌賴男不思尊重女性,乘告訴人不及抗拒之際,對其為禁錮式擁抱,並將手掌隔衣貼附其腹部等之性騷擾犯行,導致女子心生嫌惡、不適及不安全感,欠缺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之觀念,侵害其身體自主尊嚴;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但考量被告迄今未與女子和解獲取諒解,並衡量以被告前無犯罪前科之素行,審結依性騷擾罪,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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