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鄒姓男子2018年4至6月間與女友同居時,乘機對其9歲女兒多次猥褻與性侵得逞,女友後來因案入獄,出獄後女兒才告知被性侵事實。(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1名女子因毒品案入獄服刑,出獄後女兒告知小學3年級時,被其同居鄒姓男友多次猥褻、性侵得逞,女子曾質疑鄒男是否對女兒騷擾,鄒男竟以「肥水不落外人田」等奇怪說法承認;桃園地院審理時,鄒男否認犯行,辯稱「沒有對女孩有任何想法」,但女童卻指控鄒多次對其猥褻與性侵得逞,法官審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乘機性交罪、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共5罪等,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全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鄒姓男子與女子曾是男女朋友關係,並於2018年4月至6月間同居,女子當時還帶著9歲女兒投靠鄒男住在桃園市中壢區某套房,後來女子因案入獄服刑,假釋出獄後,女兒告知母親與鄒男同居期間的2個月曾遭鄒男摸屁股、舔下體等方式猥褻,還曾多次指侵與性侵得逞,女子得知後憤而報警提告。
檢警對女童製作筆錄時,女童指控鄒男同住期間,總計在租屋處為滿足其性慾,前後共計5次對其強制猥褻、性侵得逞,案經女童媽媽向桃園市警局婦幼隊報警提告,桃檢將鄒男依家庭暴力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鄒男辯稱,女童都跟在女友身邊,「不會有1分鐘留在家裡跟我在一起,我沒有對女童有任何的想法」。
法院查出,被告鄒男與女子案發時為男女朋友關係,2018年4月間,女子帶9歲女童至被告租屋處同居,同年6月間,女子因被告毆打而與被告互毆,事後搬離租屋處;女子曾質疑鄒男對騷擾女兒,鄒男答時回答說是故意的,但只摸1次而已,因女童對他不禮貌;還說「反正妹妹以後也是要給別人用,不然現在給我用及肥水不落外人田」。
法官審酌,被告鄒男明知女童案發期間僅9歲之兒童,為滿足一己之慾望,對女童為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及乘機性交行為,嚴重戕害女童身心發展及人性尊嚴,犯後仍否認犯行,以不合理之辯詞試圖脫免其責,犯後態度惡劣;審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乘機性交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5年;又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10年;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共5罪,各處有期徒刑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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