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吞南瑤宮519萬香油錢 「寺廟室」女公務員下場慘了

▲南瑤宮。(圖/ETtoday資料照)

▲「寺廟室」女公務員私吞南瑤宮519萬香油錢,依貪汙罪判被判處5年2月有期徒刑。(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林彥臣/綜合報導

彰化市公所設有全台唯一的單位「寺廟室」管領境內15間廟宇,一名寺廟室的周姓女職員於2017年至2020年間,私吞南瑤宮519萬元香油錢被依貪汙罪起訴,法院一審認定周女非公務員,依侵占公有財物罪判刑3年10月,但二審法院認定「寺廟室」辦事員屬於公務員,撤銷改依貪汙罪判她5年2月,全案可上訴。

彰化地檢起訴指出,周女於1984年就進到南瑤宮擔任管理香油錢工作,公所至2015年依《宮廟管理法》將她納編為正式職員,屬於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民眾所捐獻的油香錢、光明燈等款項收入,均為「南瑤宮」所有,應繳入彰化市公所寺廟專戶,屬公有財物。

周女在接受偵訊時坦承,她與丈夫育有1子,丈夫曾因吸毒入獄、出獄後又酒駕,再於2015、2016年間中風,家中只有她一人賺錢,因急需用錢,才會將歪腦筋動到媽祖頭上。

彰化地院一審認為,南瑤宮原始出資及設立者並不是國家和地方政府,信徒捐助之財產收益均屬廟方,周女實質上屬寺廟雇用人員,將她列為公務員並不合理,因此變更起訴法條,改依侵占公有財物罪判周女3年10月。

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南瑤宮於日治時期為荒廢無人管領之寺廟,彰化縣府依《監督寺廟條例》,將寺廟移交彰化市公所代為管理,並且訂有《彰化市寺廟管理辦法》,待遇比照公務人員,認定周女應屬公務員,因此撤銷一審判決,改依「公務員侵占公用財物罪」,判周女5年2月,褫奪公權3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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