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方法院 。(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郭姓男子在友人家中喝酒後,開車載侯姓友人外出,途經潮州鎮鳳尾路與崙川路口時,衝入路旁草叢中,警方獲報處理,侯男冒充駕駛,警方對侯酒測超標,依公共危險罪送辦;侯男事後向警方自首頂罪,供出郭酒後駕車,檢方依公共危險罪起訴,法官以警方發生當下並未對郭酒測,無法得知酒測值,加上侯男指郭時速達百公里以上,法官以該車禍起超速造成,過失不論駕駛人有無飲酒均可能發生,判決無罪,可上訴。
起訴書,郭姓男子於2022年6月2日某時許,在其友人家中喝酒,明知其身心狀態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於同日凌晨3時許,駕駛自小客車載侯姓友人到潮州地區外出,同日4時12分許行經屏東縣潮州鎮鳳尾路與崙川路口時,因前述飲酒影響行車操控力、反應力及精神狀況,不慎失控衝進路旁草叢導致駕駛座、副駕駛座安全氣囊雙雙爆開,致同案被告侯姓男子受傷。
郭男恐其酒醉駕車之犯行敗露,竟於警方到場前,唆使同案侯男為其頂替,涉犯頂替罪嫌部分,由屏東地院另行審結),警方到場處理,對侯男酒測送。事後,侯男向警方自首當天冒名頂替酒駕,警方訊後依公共危險罪將郭送辦起訴。
郭男在法院審理,堅決否認有何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行,辯稱:「我當天從頭到尾都沒有開車,都是侯男開車,且他拿父親的兩份酒去賣,結果不知道侯男怎麼開車的,開車途中發生車禍瓶子破掉,才會害他全身酒味。」
法官傳喚侯男到庭,侯男說,當時郭男開很快,小巷子繞出去前,車速就一直加到80,出巷子後就一路狂飆、時速120公里,之後開到肇事地點發生交通事故。
法官認該起交通事故之發生係因超速行駛,而此等過失不論駕駛人有無飲酒均可能發生,郭男雖可能具有過失,但尚難僅從其駕車發生交通事故等節,判決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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