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貪瀆案遭控違法監聽 檢察官林仲斌二審逆轉判無罪

▲前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現任高檢署來察官林仲斌,台南高分院二審改判無罪。(圖/記者林悅翻攝)

▲前台南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現任高檢署檢察官林仲斌,台南高分院二審改判無罪。(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高檢署檢察官林仲斌,被控擔任台南地檢署黑金組檢察官時,為偵辦邱姓派出所長涉貪瀆案,涉嫌指揮監聽酒店幹部王孝瑋與退休王姓刑警,並意外在KTV包廂蒐錄到時任台南地檢署吳岳輝與李姓兩位前主任檢察官在有女陪侍包廂喝酒,吳岳輝自訴林仲斌涉違法監聽,一審判林8月徒刑,台南高分院11日改判他無罪。

台南地院在2023年2月間以違法監聽判林仲斌8月徒刑、緩刑2年,台南高分院11日則宣判撤銷原判決、諭知林仲斌涉妨害秘密罪部分不受理;涉違法監聽部分改判無罪。目前已轉任律師的吳岳輝對此判決表示無法接受,將上訴。

據了解,林仲斌指揮檢警人員偵辦台南這件員警與酒店業者、退休刑警是否涉勾結、貪瀆案,因為被控違法蒐錄監聽到南檢自家人,造成這件貪瀆案破局,後續偵查不了了之。

一審判決指出,林仲斌於2011年擔任南檢黑金組檢察官,當年9月立案調查時任台南市警局邱姓派出所長疑涉貪瀆案,林交給陳姓檢察事務官(二審判刑7月、緩刑2年確定)與支援辦案的郭姓警員(一審判刑6月、緩刑2年確定)調查。

郭員2013年1月8日晚間監聽時,得知王孝瑋經王姓退休刑警委託,當晚要派5名酒店小姐到台南北區北海KTV出場,郭請民間友人戴手錶型密錄器,扮成賣檳榔的小販,進入北海KTV包廂蒐錄,郭員請示陳檢察事務官獲准後,再致電請示林仲斌是否可行?林仲斌同意執行。

郭員之友人走進北海KTV310包廂後,詢問現場人士是否需要買檳榔,錄得包廂內時任台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的吳岳輝與酒店小姐等人的對話,事後該攝錄檔案傳給郭姓警員,郭員把檔案帶回台南地檢署,由陳檢察事務官和郭員看過蒐錄檔案後,由陳檢察事務官向林仲斌報告此事並交付檔案。2013年3月15日檢察總長收到匿名書信,檢舉吳姓、李姓等檢察官。

最高檢署調查此案,通知吳岳輝此事並訊問,吳岳輝才發現在北海KTV包廂內談話等遭竊錄,憤而向台南地院自訴林仲斌等人涉違法監聽。林仲斌否認犯行,並強調他沒有違法監聽的主觀犯意,並解釋當時只同意郭員友人進入包廂掃視在場人士,只是要知道包廂內有什麼人,並非要取得包廂內人士的對話內容,且KTV包廂不算隱私場所,不受通訊監察法的保護。

二審法官認為,被告所為應屬得一方同意監察之行為,且並非出於不法目的,符合比例原則,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規定,自得阻卻違法而不罰,自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過輕等,為無理由,被告此部分之上訴意旨否認犯罪,則屬有據。原審未察,逕論以被告構成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違法監察他人通訊罪,且認並無同法所規定之阻卻違法事由,而予科刑,自有違誤,應將此部分撤銷,改諭知為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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