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警方以導禁兼施方式管理沙灘車行駛道路亂象。(圖/新城警分局提供,下同)
記者王兆麟/花蓮報導
行政院自今年4月6日起陸續召開4次研商以導禁兼施方式管理沙灘車,花蓮縣政府日前邀集有關單位一同開會討論縣內沙灘車管理分工議題,縣政府決議將整合各局處及各中央單位,採混合編組方式加強稽查相關違法行為。
新城警分局表示,由於沙灘車並非屬專供載運人客或貨物之交通運輸車輛,依法不得行駛道路,針對沙灘車違規行駛道路,統計今年1月迄今共計取締19件,分局未來除了配合縣政府與相關單位共同執法外,也將持續加強巡邏,如發現有違規行為,將直接取締舉發,同時亦會強化宣導力度,提醒民眾切勿將沙灘車行駛道路,以免受罰。
▲警方加強巡邏,發現有違規行為將直接取締舉發。
新城警分局長吳思翰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2條之1規定,沙灘車為非屬汽車、動力機械及個人行動器具範圍之動力器具,如有違規行駛道路的行為將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提醒民眾勿有違規行為,以保障你我用路權益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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