懶人包/行政院拍板性平3法修法 重罰權勢性騷、最重罰百萬關3年

▲印度強暴事件頻傳,如今不法商人將性侵影片當A片賣。(圖/達志/示意圖)

▲行政院修法重罰權勢性騷。(圖/達志/示意圖)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台版#Metoo事件」遍及演藝圈、政壇、體育圈與教育界,為此,行政院院會13日拍板通過《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等,「性平3法」的修正草案。行政院長陳建仁說,政府將架構有效、友善、可信賴之防治網絡,確保民眾生活平安,讓性騷擾都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

外界關注的裁罰部分,民事部分,新增懲罰性賠償,賠償金額以法院判定額數計算,最高達5倍;行政罰部分,新增雇主為行為人時,最高可罰100萬;刑事部分,新增利用權勢犯性騷擾罪者,加重其刑2分之1,最重達3年。

政務委員羅秉成說,這次修法重點就是希望以保護被害人為中心,展開下個階段邁向防治性騷擾的新世紀,3大目標為「有效、友善、可信賴」。在有效部分,強化打擊加害人的裁罰處置,同時友善被害人的權益保障,並建立可信賴的性騷擾防治制度。而性騷擾防治規範的適用順序為《性平法》、《性工法》、《性騷法》,讓適用法規明確化,填補過去性騷擾案件的管轄漏洞。

此次修法主掌機關分別為衛福部、勞動部、教育部等,主要針對權勢性騷部分都有加重裁罰,新增民事懲罰性賠償、加重刑罰與行政罰,遏止不正常的權力關係。同時也建立完整、簡化申訴流程,強化被害人保護機制。相關修法重點如下:

衛福部:

衛福部表示,本次《性騷擾防治法〉草案將嚴懲並遏止權勢性騷擾,包括提高性騷擾行政及刑事責任,並增訂民事責任損害額1倍至3倍賠償金。另外,受理申訴窗口明確化、簡化申訴流程一次申訴,並視案件情節延長申訴期限2到3年。

根據修法內容,將增訂規範,讓任何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的資訊,提高違反者的處罰。政府機關在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應視被害人身心狀況,主動提供或轉介諮詢、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等。

增訂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並定明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代表及女性代表的比例;地方主管機關應組成性騷擾防治審議會。此外,政府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於所屬公共場所應採取預防、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提高處罰。

此外,嚴懲權勢性騷擾,除行政責任調高罰鍰最高處60萬元外,刑事責任並增訂加重其刑2分之1的規定;另外,也定明法院並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1倍到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勞動部:

在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法的部分,分為4大部分,首先,以往最高負責人若是性騷行為人時,無法期待內部申訴制度能有效運作,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調查屬實可裁罰行為人;若已向公司提出申訴後,不服雇主之調查或懲戒結果,亦可向地方主管機關再申訴,經查屬實可要求行為人雇主採取必要處置。

此外,為了嚴防權勢性騷,若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行為人,經認定有性騷擾行為,可處1萬到100萬的罰鍰,軍、公、教最高負責人亦適用。對於利用權勢進行性騷擾的行為人,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最高可至5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而為了強化雇主防治意識及責任,明定雇主不論是否接獲正式申訴,均應有防治義務。接獲性騷擾案件,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並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對行為人做適當的懲戒。同時也定明「立即有效糾正及補救措施」以利雇主採行。

同時明定雇主應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相關諮詢、醫療、心理諮商 或社福資源等必要服務。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在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期間,申訴人可申請「調整職務」或「留職停薪」,雇主不得拒絕;屬實者,雇主應補發薪資。

教育部:

首先,軍警校院及少年矯正學校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法》適用範圍。另外,本次修法明確定義「校園性別事件」包含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並增訂納入「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考量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具有權力不對等情形,與學生在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自應遵守專業倫理,不得與學生發展有違專業倫理的行為

考量落實性別平等教育與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是減少校園性別事件發生的關鍵,因此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防治準則」第2條第1款規定提升法律位階,於性平法增訂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教育,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另外,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期間,除採取必要處置並保障當事人的受教權、工作權外,增訂不得對學生有足以影響其受教權、工作權或申請調查之行為。考量對學生保護完整性,非屬性平法規範的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只要被害人為學生,學校亦應提供相關資源協助。

此次修法也精進學校與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機制,調查小組成員得部分或全部外聘,避免權勢不對等關係影響,杜絕權勢性校園性別事件。而若行為人為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者,本次修法增訂調查小組成員「應全部外聘」,健全調查機制。

倘若校長為行為人,考量校長身分權力及人際影響力較大,為避免主管機關藉由改變行為人身分而規避事件管轄責任,增訂無論行為人是現任校長或曾任校長,均由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調查。增訂校長涉及校園性別事件時,由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調查處理,如性平會認情節重大,於調查期間學校主管機關可先調整或停止其職務。

強化主管機關監督機制,增訂學校性平會未依法召開會議、召開會議後應審議而未審議、調查中有程序或實體瑕疵,或調查處理結果有適法的疑義,主管機關得再請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若學校性平會屆期未依法審議、審議結果仍有不當或違法之虞,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並直接由所設性平員會審議,其決議視同學校性平會決議。

為保護學生權益,加嚴行為人處置措施,增訂行為人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學生因校園性別事件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行為人為教職員工,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行為人為校長,得酌定損害額三倍至五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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