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法修正通過,未來將禁止師生戀,最重可終身解聘。(圖/記者許敏溶攝)
記者許敏溶/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今(13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 《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平法)修正草案,增訂學校的校長與教職員工,在執行教學、輔導學生或提供工作機會時,不得與學生發展有違專業倫理行為,意即不能發展「師生戀」,未來若情節嚴重,性平會可直接做出最重終身解聘的懲處,另學生因校園性別事件受損害,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加害者是校長,要負擔損害額3倍至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行政院推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等「性平3法」修法,今天在院會通過修法草案,其中性平法為教育部擬具,明定在學習環境及學校課程教材中,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並規定中央、地方、學校均應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教育部指出,這次通過修正草案,將軍警校院及少年矯正學校納入性平法適用範圍,校長與教職員工性與性別有關專業倫理也納入性平法規範,並加強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教育宣導與學生輔導,精進學校與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機制,強化主管機關對學校提供諮詢輔導與適法監督等,對於營造友善性別平等教育環境及可信賴、有效的事件調查處理機制,將提供更明確的指引規範。
教育部進一步說明,這次修法增訂考量校長、教職員工在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具有權力不對等情形,與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人際互動上,應遵守專業倫理,不得與學生發展有違專業倫理行為,故將相關行為納入性平法加以規範,並列入相關人員任用消極資格,以維護友善性別平等教育環境。
而為保護學生權益,加嚴行為人處置措施,教育部表示,這次修法增訂行為人為學校的校長或教職員工,學生因校園性別事件事件受到損害,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得因被害人請求,依侵害情節,行為人為教職員工,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行為人為校長,得酌定損害額三倍至五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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