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王姓男子於2021年5月間在某療養院住院期間,對同病房住院之少年嘻笑打鬧間徒手摸鳥遭拒後,仍堅持觸摸得逞。(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王姓男子於2021年5月間在某療養院住院期間,對同病房住院少年於嘻笑打鬧間伸手欲觸摸對方下體,遭對方拒絕後仍刻意摸鳥,少年向院方通報後,院方向桃園市警局婦幼隊報案。桃園地院審理時,王男辯稱不知道對方實際年齡,只是嘻笑打鬧誤觸,辯護人則以被告為身障人士望能減輕其刑,法官審結依強制猥褻罪,判王有期徒刑7月,全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30歲的王姓男子本身為輕度身障人士,2021年在桃園市某療養院住院期間,明知同病房病友為未成年少年,卻在某日不顧少年口頭拒絕,還以手撥開王男,但王男仍徒手觸摸其下體猥褻得逞,明確違反少年之意願,事後少年通報院方,院方訴請桃園市警局婦幼警察隊偵辦,桃檢調查後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王男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王男辯稱,並不清楚被害少年之實際年齡,法官認為,雖然被害少年身高約165公分、體重80公斤,已達一般成人體態,但被告僅與少年歷時約2至3個月之病友關係,時間非長,依被告智識程度可能無從外觀上辨識少年之真實年齡。
法官審酌,被告與少年同為身障患者且屬病友關係,被告於嬉鬧時竟踰越分際,少年明白拒絕後,仍對其為強制猥褻行為,造成其身心受創,顯見被告對他人性自主決定權未予尊重;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被告雖有意與少年和解,惜少年未到庭洽商調解致無法達成,被告於法院審理始終未能獲取少年之諒解,未實際彌補行為所生之損害,至於辯護人所陳情節,尚不足以讓院方認同應依前揭規定酌減其刑,難謂有據,法官審結依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7月,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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