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國民黨新科議員林杏兒因黨內前中常委蕭景田、前黨部執行長曾繁川涉嫌選前以現金6000元至1萬元不等代價行賄數名里長替其求支持,去年12月30日士林地檢署提起民事當選無效之訴,今(14日)士院判決當選有效,全案可上訴。至於,蕭景田等人涉刑事違反選罷法,全案審理中。
▲北市國民黨新科議員林杏兒因前黨內中常委蕭景田替其行賄,遭檢方提起民事當選無效之訴,今宣判當選有效。(資料圖/記者陳家祥攝)
駁回理由指出,檢方並未能舉證證明林杏兒就蕭景田、曾繁川以金錢交付里長候選人行為,有何事前授意,或知情而容認, 更無客觀上行為關聯,而可認定渠等彼此間有何意思聯絡、行為分擔,是依首揭法律見解說明,自與得宣告當選無效要件不符,原告所請不能准許。
去年時任國民黨副發言人林杏兒為北市第14屆議員選舉第1選舉區(北投、士林區)候選人,但蕭景田、曾繁川認林選情告急,為求林順利當選,以6000至10000元不等現金放入信封袋,求選區內同黨里長投票及幫忙拉票,林杏兒也於去年12月2日經公告當選。
▲前國民黨中常委蕭景田,涉替同黨議員候選人林杏兒行賄。(資料圖/記者黃宥寧攝)
士林地檢署接獲相關情資後立即分案,由蔡景聖檢察官指揮北市調查處搜索蕭景田住居所等處,約詢曾繁川及多位里長,並通知證人北市議員林杏兒等人到庭,但蕭經傳喚始終未到,檢調前往蕭位於彰化住宅搜查,蕭竟上演「翻牆落跑」,去年12月29日遭通緝,蕭躲了5天,今年1月3日才自行到案,蕭前、後遭2度聲押,法院最後裁定1500萬元交保。
士檢也於去年12月30日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士林法院對林杏兒提民事當選無效之訴,院方於今年1月分案審理。
今(14日)上午11時,士院趕在選罷法規定的6個月內做出審結,合議庭駁回檢方當選無效之訴。全案可上訴。
庭後,林杏兒律師團表示,感謝司法還林杏兒清白,本件從頭到尾無法證明林杏兒有知悉、授意,法院也確實採信我們提出的證據,包含林杏兒刑事部分簽結,均無法顯示林杏兒知悉蕭先生與曾先生的行為,用司法途徑證明林小姐的清白;主要是檢方證據不足,檢方提出的證據也無法證明林杏兒知悉、授意的行為,並不構成要件,感謝司法還林杏兒清白、正義。對此,檢方回應「待收到判決後會再詳細研議」。
根據選罷法第127條規定,選舉、罷免訴訟以二審終結,各審受理法院應於6個月內審結,原則上最晚1年多內就會判決確定,若檢方不滿一審宣判,得提上訴,而二審即定讞,若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將依法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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