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南安國中傳性平案。(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123RF)
記者皮心瑀/台北報導
宜蘭縣南安國中去年傳有教師(乙師)疑以情感試探引誘未滿14歲國中女生(甲生),還被指控疑涉性侵,他校丙師也被爆出與甲生存有不當關係。性侵部分,檢方不起訴。監察委員經調查發現,該案並無明確事證指出甲生遭受乙師性侵害,作為主要證據的對話紀錄,為fake chats app軟體編造,甲生將之傳給A生,A生為第三人進行檢舉通報才後續調查衍生。至於該校及宜蘭縣政府的缺失,監察院提出糾正。
監察委員王幼玲、葉大華公布調查報告,甲生案經該校性平會、宜蘭縣政府專審會、蘇澳分局、宜蘭地檢及本院詳查,並無明確事證指出甲生遭受乙師性侵害。該案主要證據,為安裝fake chats app軟體編造的對話紀錄,甲生把疑涉性平之對話傳給A生,A生檢舉通報,這樣的狀況實屬罕見。
兩位監察委員認為,此類案件限制於社群聊天軟體特性,恐認定不易,殊值教育部就未成年人手機app軟體涉性平內容遭第三人檢舉通報時,相關性平調查流程如何辨識內容之真偽進行研議。
調查報告指出,南安國中於此案調查期間屢次發生嚴重違失,包括疑似行為人之一丙師已調任他校,沒有請該校派薦調查小組成員,且教務處前主任協助甲生遞交自白書給該校性平會成員,還向校長表示本案無須再查。另外,外界陸續獲悉本案相關細節並加以報導,疑有南安國中參與人員外洩調查資訊。而宜蘭縣政府專審會更認定南安國中已有調查過程產生洩密、不當接觸被行為人等爭議,並函請該校應該追究相關人員責任。顯然該校已被認定違反性平法,且性平調查期間見諸媒體造成輿論公審,影響當事人學生權益甚深,該校卻遲未積極查明,更未對應究責人員予以懲處,故糾正宜蘭南安國中。
兩位監察委員也指出,CRC(兒童權利公約)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宜蘭縣政府雖為南安國中上級單位,本應確實督導該校,但卻未善盡督導之責;尤其當地方媒體獲悉案情且大肆渲染報導時,未能及早介入、澄清、協助受害甲生,並藉由iWIN機制促相關媒體下架不當報導內容,迄今仍得於網路鍵入關鍵字隨意取得。未善盡保護兒少職責,核有違失。
另外,監察委員說明,111年5月12日宜蘭縣陳姓民代更於縣議會質詢時,以獲悉之調查細節提出己見,質疑對乙師的處置,形同未審先判,並有介入及施壓案關人員之虞,教育處長應適時提醒此舉恐已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且該府未依CRC與兒少權法,要求媒體自律與落實究責洩密人員,顯有失保護兒少隱私及人格權屬實,涉有嚴重違失,應予糾正該府。
兩位監察委員強調,本案雖查甲生案非受性侵害,然該校乙師與學生相處未能謹守教師專業倫理界線確為事實,並嚴重影響學生學業及身心發展,有關縣府後續對於乙師復職職位安排及輔導措施應加強注意。而依本案衍伸出教師專業倫理規範議題,現行相關規範未能發揮有效提醒作用等情,以國中校園教師權力關係的視角,乙師並未注意到或刻意忽略甲生對其愛慕之情已經超越師生界線,並未拉開距離。且性平事件的核心在於判斷老師處理兩人關係的合理性,判斷標準不是一般大家心照不宣的容忍範圍,而是專業權力行使的適當性。教育部允應研議就師生性與性別互動關係議題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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