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南市議長郭信良索賄遭收押 提抗告遭駁回...理由曝光

▲前台南市議長、現任市議員郭信良,被控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他不服提起抗告,台南高分院14日下午認為原審裁定並無不當或違誤,裁定抗告駁回,並不得再抗告。(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前台南市議長、現任市議員郭信良,被控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他不服提起抗告,台南高分院14日下午認為原審裁定並無不當或違誤,裁定抗告駁回,並不得再抗告。(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前台南市議長、現任市議員郭信良,因為在土地開發案中涉嫌收賄,經檢察官聲押獲准後,郭不服提起抗告,台南高分院14日下午認為原審裁定並無不當或違誤,裁定抗告駁回,並不得再抗告,而法院裁定駁回的理由也曝光。

二審合議庭法官指出,經一審法官訊問後,被告郭信良雖否認犯行,惟由卷內共犯及相關證人之供述、證述,佐以扣案之全部證物資料,堪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等罪,嫌疑重大。被告於知悉行賄之人遭搜索後,與其他共犯或相關證人間,有頻繁聯繫,共犯嗣後更有偽造證據或刪除對話紀錄之行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

▲前台南市議長、現任市議員郭信良,被控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他不服提起抗告,台南高分院14日下午認為原審裁定並無不當或違誤,裁定抗告駁回,並不得再抗告。(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被告所涉罪嫌,均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又矢口否認犯罪,且有為免遭查獲而與共犯勾串證詞之虞,檢察官復指出目前因被告與共犯間之分工情節尚有必要再釐清,被告若未羈押,可能為脫免罪責而有相當理由認有勾串共犯,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法官認為,為使後續偵查程序順利進行,有羈押被告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一審法官裁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審合議庭法官表示,被告不服提起抗告,仍否認涉有上開罪嫌,並主張並無羈押之必要。然經法院審查卷內全部證據,認為被告確實涉有檢察官所指上開罪嫌,且其嫌疑已至重大之程度,又上開罪名均屬重罪,被告與共犯之行為,復有上述勾串共犯或滅證之虞,為免證詞遭污染、證物遭偽造、變造或滅失,及為詳細查明釐清被告與共犯間之分工情節與涉案程度,確有保全被告及證物之必要。原審據以裁定羈押被告,並禁止接見、通信,並無不當或違誤,綜上所述,被告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不得再抗告。

台南地檢署偵辦前台南市議長、台南市議員郭信良、高姓里長疑有向某工程顧問公司負責人收賄及藉勢、藉端勒索新台幣一千餘萬元,檢警調7月6日上午前往郭信良辦公室、服務處及住處等及台南市地政局及相關涉案人員住處等共10餘處執行搜索,帶回相關涉案人及證人共10餘人進行偵訊,檢方複訊將郭信良及高姓里長漏夜聲押,台南地院7月7日深夜10時許裁定羈押禁見、禁止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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