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吳姓男子去年6月在中壢區龍岡大操場藉機碰觸少年下體,事後被家人發現曾透過臉書誘使少年自拍鳥照供其觀看未遂。(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吳姓男子認識1名還在念國中少年,去年6月間在中壢龍岡大操場碰面時,吳男突然伸手撫摸少年下體為性騷擾得逞,後來少年家人透過臉書得知少年被性騷擾後報警處理,家人還得知吳男曾經誘使少年自拍鳥照供其觀看未遂;桃園地院審理時,吳男藉口是開玩笑的,並否認有誘使少年自拍照片,法官根據吳與少年對話認為辯詞不予採信,審結依性騷擾罪、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未遂罪處,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2年,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吳姓男子與少年為朋友關係,吳男明知少年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且還在念國中之少年,去年6月11日在中壢區龍岡大操場,藉口與少年與其同學聊天時,竟趁少年不及抗拒,突然伸手隔著褲子觸碰其下體,對少年為性騷擾得逞1次,後來少年家人察看少年臉書訊息後報警處理。
此外,少年家人觀察少年臉書訊息還查出,吳男以臉書帳號傳送訊息給少年稱「現在突然想看你的下面長如何」、「視訊看看要嗎」、「還是拍照互傳就好?」企圖引誘少年自拍下體之猥褻電子訊號供其觀看,少年以其他姓名不詳男子之下體電子訊號傳送予吳男觀看,未讓吳男得逞,案經少年之父向桃園市警局婦幼隊報案處理,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複訊將吳男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吳男對少年性騷擾案辯稱在打籃球,搶球時不小心觸碰其下體,沒有對少年性騷擾;此外,對於誘使少年自拍照片供其觀賞則予以否認,辯稱是互相開玩笑。其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少年僅提出網路上搜尋他人下體電子訊號,非少年自己的,應不構成上述罪名,辯稱本案被告所為不能未遂」。
法官審酌,被告僅因一時衝動,乘少年不及抗拒而為性騷擾行為,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之觀念,影響告訴人少年身心健全發展;另被告明知少年僅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少年,心智發育未臻成熟,竟為逞私慾,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傳送供其觀看,傷害其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犯後且矢口否認犯行態度不佳,且迄今未與少年與家屬達成和解或調解,審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防治法、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引誘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未遂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2年,4月部分得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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