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衣櫃藏女工讀生內衣!妻怒告「法律不管感情」敗訴 上訴逆轉了

▲內衣,豐胸,胸部,按摩,美胸,罩杯,。(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人夫趁妻子離家2個月偷吃女工讀,二審逆轉要人夫和小三賠償20萬元。(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郭玗潔/高雄報導 

一名人妻控訴丈夫外遇,不僅將小三帶回住處,還陪對方前往婦產科就診,甚至在手術重要關係人欄位寫上「男朋友」,氣得向兩人提告侵害配偶權,求償84萬元。不過澎湖地院審理,法官罕見認為「感情的事不歸法律管」,就算外遇是事實也不該交由法律定奪,判人妻敗訴。案經上訴到高雄高分院,逆轉判人夫和小三得連帶賠償20萬元。全案定讞。

人妻主張,她與丈夫阿勇(化名)在2020年10月初吵架鬧離婚,決定帶著孩子搬到澎湖住,2個月後返回住處,卻發現阿勇衣櫃裡有其他女性的內衣物,找人跟蹤下才發現丈夫與公司的女工讀生有染,兩人不僅如同小情侶般參加公司、朋友聚餐,也會勾著小手在夜市逛街。

去年3月還發現,阿勇陪同小三到婦產科就診,並於9月前往醫院進行手術時,小三住院期間的主要照顧者為「男朋友」、病人重要關係(決策人)欄位也寫著「男朋友阿勇」,可見兩人確實有外遇,提出多張兩人的幽會照向法院求償84萬元。

全案審理時,阿勇和小三都否認偷吃。一審法官引用《靈魂不歸法律管─給現代公民的第一堂法律思辨課》的書中內容,「愛情是一個『人只能給而不能要的東西』,如果背叛者真的是狼心狗肺或瞎了眼睛,那也是背叛者自己必須去面對的事情。」強調法律無法要求阿勇結婚後仍要持續愛著妻子,最多只能站在照顧小孩及家庭的立場,要求夫妻分擔家庭生活費用、互負扶養義務,並重申「感情的事不歸法律管」。

一審法官認為,「配偶權」的核心精神為「性與感情、精神、行為等親密關係之獨占、使用權」,等於將配偶物化,違反憲法的人性尊嚴保障,且根據近年的同婚、通姦除罪等釋憲內容,可知我國憲法轉為重視配偶雙方平等、自主之「個人」性自主決定權,既然我國相關法律中並無謂配偶權概念,加上人妻無法證明權利遭侵害,因此判她敗訴,阿勇與小三免賠。

人妻不服判決,再上訴到高雄高分院,並提出人夫和小三同遊澎湖、睡同一旅館的證據。

二審法官指出,婚外情被除罪化,是因若以刑罰制裁,會違反比例原則,但並未否認婚姻制度下配偶忠誠義務的存在,配偶權仍受法律保護,婚姻制度之人如果有「不受制約的性自主決定權」,等於將婚姻制度連根拔除。而人夫和小三單獨出遊,且相處時挽臂、摟腰,互動親暱形同情侶,已侵害配偶權,判人夫和小三應連帶賠償20萬元。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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