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警抄出118支走私槍! 2線民「1離奇死亡、1變共犯逃亡」 

▲▼屏東地檢署民國95年破獲當時史上最大宗的槍械走私案,起出包含衝鋒槍在內的118支長短槍,提供消息擔任臥底的劉姓線民被列共犯判10年有期徒刑,逃亡遭到通緝。(圖/翻攝自高檢署通緝查詢系統)

▲屏東地檢署民國95年破獲當時史上最大宗的槍械走私案,起出包含衝鋒槍在內的118支長短槍,提供消息擔任臥底的劉姓線民被列共犯判10年有期徒刑,逃亡遭到通緝。(圖/翻攝自高檢署通緝查詢系統)

文/中央社

民國95年屏東破獲118支長短槍走私案,10年歷審一、二審有罪,上訴最高法院後更審見解各異。最終2名「線民」,1人離奇船難失蹤宣告死亡、1人淪為「共犯」面對鋃鐺入獄下場。

95年7月中旬,屏東地檢署指揮警方、海巡在屏東海邊攔截118支衝鋒槍、手槍及1萬8512發各式子彈,擊斃1名取槍車手。案情意外發展出「海巡栽槍」和線民問題;栽槍案事後判無罪,但2名線民,1人離奇「死亡」、1人變共犯遭通緝逃亡。

依屏東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判決,95年4月間在屏東外海經營「海上旅館」的劉姓業者,知悉潛藏、游走於中國大陸、菲律賓,綽號「阿海」、「陳仔」意圖自菲國漁船走私槍械入境牟取暴利。

劉姓業者和海巡署高雄機動查緝隊 (已更名為高雄第二機動查緝隊)羅姓專員為舊識,於是透露消息。海巡成立「黎明專案」報請屏檢指揮偵辦,並由曾姓船長當檢舉人。

只是當曾姓船長從海上將槍枝接上岸,藏於防風林等待買家現身取槍時,攔截行動專案小組人員擊斃取槍「車手」。以至事後傳出根本沒有「阿海」這個買家,因此專案小組才刻意擊斃車手滅口。

檢察官甚至質疑這起槍枝走私案是羅姓專員和劉姓海上旅館業者設的「局」,根本沒有「阿海」、「陳仔」2人,目的是為了詐領檢舉獎金,以及為了給羅男查緝績效做人情。於是將羅姓專員移送軍法偵辦,劉、曾2人依走私槍械罪名遭法辦。

但1個月後的某日深夜11時許,曾姓船長的漁船在海上起火,曾男就此失蹤。地方有人說曾男遭走私集團滅口,也有說逃亡中國隱姓埋名,屏東地檢署發出通緝。曾男在失蹤7年後宣告死亡。

羅姓專員在軍法偵查和審判時,提出情資確有「阿海」、「陳仔」2人策劃走私槍械,在查無「栽槍」證據,獲判無罪後辦理退休。

劉姓業者面對司法審判較曲折離奇。一審、二審均判有罪,最高法院撤銷有罪判決發回更審,更一審判無罪、更二審又判有罪,直到106年3月駁回上訴,判刑10年定讞。

綜觀歷審判決,一、二審判決有罪理由是,劉姓業者以「線民」身分檢舉是為了給羅姓專員一個人情,又可坐領高額檢舉獎金。且劉員在未取得證人保護書情況下,私自決定何人、何時取槍,及運輸槍枝上岸「實已超越線民可參與之範疇而屬於違法行為」。

最高法院103年10月撤銷有罪判決,發回更審理由是劉姓業者在案件中扮演的角色是「臥底線民」,「臥底者,站在犯罪集團之立場以觀,類似其叛徒,其人為避免遭發覺、陷入險境,自須多所權宜應變,始能通達無礙、順利完成其臥底探密之目的、計畫,所作所為,既要神秘進行,當然不可能事事預先請示,必獲核准而後從事」。

因此,「應變 (臥底)時之客觀作為,若有觸犯刑罰規範 (私自決定取槍、運輸上岸)情形,卻不符合緊急避難之法定要件,而必欲予以課責、論處,不符合社會對「正義」的通念。

另外「倘因官方之間,內部聯繫不夠或欠周 (沒有取得證人保護書)而有誤解,卻將其相關責任轉嫁,一概推給協助其破案之線民承擔,是否符合社會之公平正義通念?」因此全案發回高院更審。

更一審同意最高法院見解改判無罪,但更二審又做出有罪判決;直到106年3月最高院駁回上訴,判刑10年定讞。於是最終劉男下場從「線民」變「共犯」遭屏檢通緝,這幾年過著逃亡不見天日生活,據了解,劉的律師最近將提起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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