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峙12小時!桃園男持霰彈槍脅迫女友復合 法院裁定羈押

▲陳男為與前女友復合,不惜在社區內持槍脅逼迫。(圖/桃園警分局提供)

▲陳男為與前女友復合,不惜在社區內持槍脅逼迫。(圖/桃園警分局提供)

記者楊熾興/桃園報導

39歲陳姓男子為求與前女友復合,持霰彈槍脅迫,經母親勸說後結束長達12小時對峙,棄械投降;桃園檢方向桃園地院聲請羈押,地院以陳男所犯為最輕5年以上重罪及有串證逃亡之虞,17日裁定予以羈押。

▲幸在母親勸說下陳男棄械投降,桃園地院裁定予以羈押。(圖/桃園警分局提供)

▲陳男棄械投降,桃園地院裁定予以羈押。(圖/桃園警分局提供)

桃園地院表示,經訊問後陳男坦承大部分犯行,陳男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3、4項、刑法第305條罪嫌,除有被告陳男證詞供述外,並有證人及扣押之槍彈可證,足認陳男犯罪嫌疑重大。

又以被告陳男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可預期將之處罰非輕,陳男逃匿以規避偵查、審判程序之可能性甚高,有事實認有逃亡之虞,且以陳男與被害人前女友之感情糾葛而言,陳男對被害人及其友人之人身安全會產生影響,又扣案槍彈之來源及製造方法,尚待追查,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

另陳男於106年出監前,所執行之罪即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本件亦有數次取得槍彈改造之行為,有反覆實施製造槍彈及持有槍彈之虞,衡諸本案產生的社會危害性、對被害人安全產生巨大影響,衡諸比例原則,桃園地院裁定陳男應予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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