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新北報導
41歲鄭姓男子有多項前科,2022年2月間搭乘公車時,竟赤腳伸進前方座位椅背與椅墊之間的縫隙,用腳趾襲臀前座女乘客2次得逞。由於鄭男沒有履行和解條件,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他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鄭男用腳趾襲臀前座女乘客。(示意圖/達志影像,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提到,鄭男先前因為施用毒品案件,在2019年間被新北地院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確定,後來同樣又因為毒品案件,再被判刑5個月,合併應執行刑期為9個月,直到2020年12月底才執行完畢;但他當時還有另案拘役、罰金易服勞役的部分尚未完成,所以直到2021年3月才獲准出監。
然而,前科累累的鄭男仍不知悔改,2022年2月22日晚間7時許搭乘公車時,竟基於性騷擾意圖,赤腳伸進前方座位的椅背和椅墊之間,並用腳趾碰觸前座女乘客的臀部2次。女乘客不滿遭到性騷擾,憤而報警處理並提告。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鄭男的行為侵犯女乘客的身體隱私,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的觀念,造成受害者心理不安全感,也對社會治安產生不良影響,雖然事後達成和解,卻沒有履行和解條件,隨後便入監服刑,考量到他過去除了毒品案件之外,也曾因性騷擾案件兩度被判刑,最終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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