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人豪/花蓮報導
22歲雲林科大畢業生葉姓女子考上華航儲備空姐,趁受訓前到花蓮打工換宿,沒想騎車時自撞護欄,遭到後方的聯結車輾過,當場頭顱破裂死亡。葉女家屬認為該地點道路設置管理有欠缺,提告花蓮縣政府求償948萬5981元,花蓮地方法院認為縣府管理有欠缺,判應給付葉女家屬共218萬7869元。
▲女大生遭聯結車輾過,頭顱破裂死亡。(圖/記者蕭可正翻攝,下同)
該起事故發生於2020年8月15日晚間7時許,利用暑假到花蓮打工換宿的葉女,在騎車行經吉安鄉南濱路1段與華工3街路口時,跌倒撞擊紐澤西護欄,接著就遭到後方聯結車輾過,頭顱破裂當場慘死。而警方對聯結車駕駛實施酒測後發現,其酒測值為0,而駕駛聲稱,是由於事發突然,自己緊急剎車也來不及,並不是故意釀禍。
判決書指出,葉女父母認為,該路段未提前標示「道路施工速限30」、「道路減縮警示」、「在護欄上加掛紅色水管燈」等,且紐澤西護欄缺乏警示燈,導致葉女經過時無從提前預知路面縮減,急煞且地上有碎石才摔車,遭後方聯結車碾斃,認為若無施工縮減路面,事故即不會發生,花蓮縣政府應負起國家賠償責任,給付葉女家屬467萬1786元、481萬4195元。
花蓮縣政府認為事故道路管理並無欠缺,除放置紐澤西水泥護欄,且同時於路口架設「LED限速標誌」, 車道亦劃有「慢」、「30」等明顯標誌,就道路管理應無欠缺,且葉女未依規定行駛於道路而係違規行駛路肩,且車速非慢,應負全部過失責任,而不得請求被告機關國家賠償。
法院認為,無法排除葉女當下有誤認路肩為慢車道而行駛之可能,另根據逢甲大學鑑定意見,聯結車駕駛於事故前確有超速行為,但其均行駛於外側車道,葉女當時突然左傾而與聯結車右側發生碰撞,不論駕駛有無超速,當下應無法預見其右側會有機車突然倒下而可及時閃避以避免事故發生,故駕駛行為應無過失。
至於事故發生地點道路設置管理應有欠缺,若紐澤西護欄有依指示裝設線燈及爆閃式警示燈,勢必能加強用路人確認前方狀況而可做提前做適當反應,故該裝置自屬有必要;葉女騎機車在原路肩空間,於前方進入施工路段時,空間突然縮小,又無漸變段設施之提醒,葉女可能無法及時發現前方空間縮減,認為事故地點道路設置管理缺失部分,與葉女死亡應有相當因果關係,斟酌所有證據,葉女亦有超速及未保持安全距離等之過失,對車禍事故應負40%過失責任。
另外葉女的父母分別求償467萬1786元、481萬4195元,法院認為依照葉女應負40%過失責任,以及扣除所領得之強制險保險金後,花蓮地方法院判花蓮縣政府應給付葉父70萬1960元、葉母148萬5909元。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