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投警分局偵查隊楊姓(上圖)等3名偵查員,依線民情報追查槍枝同時查獲疑安非他命毒品,卻將其轉讓給線民,被依法起訴。(圖/記者黃宥寧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北投警分局偵查隊楊姓等3名偵查員,前年據夏姓線民情報得知張姓通緝犯持有槍枝,但楊員卻將疑安非他命毒品塞進張嫌賓士車排氣管內,後聯繫夏民拿走毒品,全案經夏民告發,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中侵占職務上非法持有公用私有財物等罪,起訴楊等3員。今(20日)法院首開庭,3人都聘請曾任檢察官、法官出身的律師辯護。
38歲楊員承認有將疑似毒品之物放入張嫌車輛排氣管內,但這件事都是他個人所為,本案其他當事人不知。對於,陳員製作不實公文給新北地院,他確實沒詳細稽核內容,更沒叫夏姓線民去拿排氣管之物品。
其辯護律師指出,搜索到的疑似神仙水之物,檢方無法證明內容物為何,故此部分當然不在起訴範圍內,至於疑安非他命的白色粉末是否為毒品,此為檢察官應正名部分,若該白色粉末根本無法正名「安非他命」,被起訴的罪名當然不存在。
曾任花蓮高分院法官的顏世翠律師說,楊在陳員簽完公文4分鐘後就點出(指電腦)可見沒看,既沒看就點出是行政疏失,沒明知犯意,而當時楊也表示他不想辦理,至於夏姓線民為何知是毒品,他也不知情。
▲北投警分局偵查隊陳姓偵查員聘曾任檢察官律師替其辯護。(圖/記者黃宥寧攝)
34歲陳員否認犯行指出,當時只查到槍枝,沒查到疑毒品之物;公文是以回想當起情況記載內容,沒經過楊員指使。陳也聘曾任檢察官薛智友替其辯護說,當時現場只有槍彈,對於楊另將疑毒品之物放置排氣管自始至終都不知情,無起訴書所載有共同犯意聯絡。
48歲江員否認犯行說,不知道張嫌有毒品,更沒說「只辦理槍砲不辦毒品」,且沒有起訴書所載「受楊指使將疑毒品放排氣管」,江找前中檢主任檢察官顏偉哲辯護說,江傳給楊的訊息內容是無意中發現排氣管有東西,無法解讀是江去放的。
楊回憶當天勤務,「第一時間只想抓槍,發現疑似毒品之物,不想要增加工作量」,才選擇取出本想丟排水溝或垃圾桶,加上抓張嫌引起很大聲響,怕民眾會錄影又想不到怎銷毀,才會放排氣管,希望當車輛發動藉由溫度將該物破壞;更指出案發後與夏聯繫,是要約對方拿1萬元線民費,而該費用是以自己薪水支付,沒有收據,更沒有第三人在場。
對此,楊員辯護律師也聲請傳喚夏姓線民、前偵查隊隊長吳漢中,想證明夏民證述不可採,因為有給夏民1萬線民費,不需再給疑似毒品的物品。
▲北投警分局偵查隊江姓偵查員現已調離原單位。(圖/記者黃宥寧攝)
蒞庭檢察官則表示,從楊陳述,交付線民費聲請傳喚對象不在現場,是由他轉述屬「傳聞證據」無傳喚必要。楊的律師補充表示「夏男是線民,警界都知道,很多警察配合過,都知道夏是收錢線民」,故傳喚吳漢中可佐證所述。
法官整理爭點3人有無公訴意旨的犯行,諭知9月4日續行準備程序,將當庭勘驗2020年8月27日查緝張嫌現場畫面。
起訴指出,2020年8月間,楊等員根據夏民提供張姓男子持有槍枝情報,在新莊區某停車場以通緝分身份逮捕他,並起獲貝瑞塔、仿金牛座手槍各1把及子彈10顆,另從張嫌身上查獲安非他命跟俗稱「神仙水」液態毒品,張事後被依持有槍械罪,處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4萬元。
然而,楊員基於煙滅證據及庇護他人持有毒品罪,指示江員將安非他命藏在張嫌賓士車左邊排氣管內,再通知夏姓線民取走2公克安非他命,夏拿到後則施用完畢。
全案因夏男涉毒品案被起訴,向廉政署告發楊員等人,檢認楊、陳、江員涉煙滅證據、庇護他人持有第二級毒品、行使公文登載不實等罪,至於楊員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侵佔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及轉讓第二級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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