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外役監條例 遴選標準朝野無共識送黨團協商 

▲▼法務部長蔡清祥。(圖/記者李毓康攝)

▲法務部長蔡清祥。(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20日)初審通過「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經朝野立委大體討論、逐條審查,取得一致加嚴方向,有立委主張審查過程要公開錄音、錄影;也有立委建議,重大經濟犯進外役監前必須沒收犯罪所得,法務部長蔡清祥都允諾研議,但朝野對遴選要件仍有分歧,因此部分條文保留送交黨團協商。

對於外役監修法,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外役監存在目的,就是希望讓這些受刑人復歸社會前有一個中間教化的機構,是否要廢除都可以再討論,仍然有存在必要時,現行就是檢討相關制度。

蔡清祥表示,目前做法是由矯正署成立遴選小組,小組成員包含:署內人員三名以及多數外聘的法律、犯罪學、心理學專家共同組成,就各地監所符合資格的收容人呈報上來,就初步評分結果遴選,這是現行規定。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表示,社會不滿的是有許多人政治社會地位高,卻能輕易到外役監縮刑,根據法務部統計,重大經濟犯罪、犯罪所得超過5000萬者,有33位在外役監,其中只有9位繳回犯罪所得,法院判沒幾年就去,怎麼叫「悛悔實據」?

國民黨團總召曾銘宗說,外役監用意非常好,讓受刑人有一個接軌制度,但現行有些不合理之處,例如2個月就可以到外役監。國民黨立委王鴻薇則表示,遴選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影,更公開、透明、經得起外界檢驗,不只該修法,相關辦法也要更公開,現行開放無記名投票是什麼意思?大家都不用負責嗎?

對於修法版本,蔡清祥指出,最主要修法目的就是發揮中間處遇功能,不讓他用過於寬的條件很快進入外役監,應該在可以假釋或期滿之前一年才可進入外役監,不會像現在那麼寬鬆,只要服刑兩個月、符合累進處育就可能進入,也要看是否符合社會安全、秩序的需求,才能夠有條件申請。

此次外役監條例修法「深水區」為第四條的規定遴選要件。現行條文規定,要參加外役監遴選的受刑人,必須符合3個條件,分別為受有期徒刑的執行逾2個月、符合相關累進處遇級別規定,以及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院版所提修法則改為「受徒刑之執行,有期徒刑逾1/3、累犯逾1/2」,對於有立委認為,應加嚴為1/2才可申請,蔡清祥解釋,相較原先兩個月就可申請,法務部提出有期徒刑服滿3分之1、累犯2分之1才可申請外役監,如果達到2分之1就可以申請假釋,也沒有必要申請外役監,就失去中間處遇功能。

第四條也列出不得外役監消極條件,包含:造成死亡結果、超過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重點在重大暴力犯罪,高逃亡、高再犯者都是這次修法重點。

而時代力量黨團版本提出,若犯貪污治罪條例或重大經濟犯罪,應依法追回相關犯罪所得,若未能追回也不得列入遴選。國民黨團則提出所犯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得參加遴選。對此,朝野立委並無取得共識,因此部分條文保留送交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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