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少女配合警方誘捕張姓男子,卻在警方監控下仍遭張男性侵得逞,地院審理後判處張男8年有期徒刑。(示意圖/取自視覺中國CFP)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1名13歲少女於2020年在網路交友軟體認識張姓男子,雙方以5,000元代價合意性交易,但張男卻誘騙少女自拍裸照供其觀賞,之後張男威嚇少女出面性交易,否則公開裸照,少女未依約到場並向警方報案,未料卻在中壢警方監控下,少女赴約時被張男逼迫口交得逞。
桃園地院審理後依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脅迫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判處張男8年有期徒刑;針對此起這起烏龍案,中壢警方強調,將深入調查了解原委經過,如同仁有疏失必將追究相關刑責。
檢警調查,張姓男子於2020年11月3日在交友軟體中以暱稱「吳夢」與13歲少女攀談,雙方合意以5,000元代價進行性交易,張男並誘騙少女自拍私密照片供其觀看,雙方並約定性交易地點;但事後少女並未赴約進行性交易,張男多次恫嚇少女將在網路或臉書社團公布裸照,逼迫少女出面性交易,少女因未成年擔心家人發現,在家人陪同下向中壢警方報案,並同意配合警方辦案,佯稱同意出面與張男性交易,聯繫張男於同年11月9日深夜11時在中壢區某家速食店前碰面,警方則埋伏誘捕欲拘捕張男到案。
未料,少女充當誘餌赴約,張男駕車到場威嚇少女上車,將其載往300公尺外後將車輛停靠路邊,隨即要少女為其口交,因警方遲遲未出面抓人,少女當下擔心自身安危,委屈就範幫張男口交,事後張男開車將少女送回,埋伏員警這才出面將張男拘捕送辦,但過程中,警方聲稱不清楚少女已受害。
桃園地院審理,張男坦承犯行,依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又犯引誘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未遂罪,處有期徒刑8月;又犯脅迫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處有期徒刑7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還可上訴。
桃園地檢署指出,本案偵查過程,少女在偵訊過程並未提及配合警方誘捕張男時曾遭性侵,卻在法院審理過程透露這段受害經過,經公訴檢察官追加起訴法條,法院才作出判決;針對中壢警方在被害人報案配合誘捕,卻發生「丟人」被性侵烏龍事件,檢方將在收到法院判決書後,研析確認相關事實與法律適用,以釐清員警有是否涉及違法,若有違法情事,則將依法分案偵辦。
中壢警方今天強調,本案係被害少女在交友軟體上遭網友誘騙,被害少女母親發現後隨即報案處理,因交友軟體難以反查,遂由被害人佯裝配合性交易引誘張姓犯嫌出面,因張男樣貌僅被害人知悉,警方並無犯嫌相關資訊,為避免發生意外,警方再三告知少女不得單獨上車離開警方視線,隨即埋伏於見面地點附近,但被害人卻突然上車,承辦員警始料未及,立即跑步上前欲追趕攔車,惟腳程不及隨即掉頭欲駕駛偵防車追緝,途中發現目標車輛折返原約定地點,立即攔停查獲張姓犯嫌帶回偵辦,過程中被害少女對車內發生之事均隻字未提。警方將深入追查,如同仁有疏失必將追究相關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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