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基隆林姓男子與陳姓男子利用「換車」的方式,持B車的停車票卡繳納100元費用,將停了1年的A車開出停車場,躲避應繳納的3萬7500元停車費用。雖然2人辯稱是因為一時找不到票卡才會這樣做,但基隆地院法官不採信,考量到他們已賠償業者10萬元,最終依詐欺得利罪各判處拘役50日、30日,皆可易科罰金,其中僅林男獲緩刑2年。
▲林男與陳男聯手,利用停車場機制漏洞規避繳納高額停車費。(示意圖/記者周宸亘攝,非本文所提的停車場。)
判決書中記載,林男受到連姓男子請託,在2022年4月16日上午10時16分前往基隆市某停車場,幫忙將對方停了1年的車(下稱A車)開出來,然而,他卻與陳男聯手,利用停車場「認幣不認車」的機制,先將B車開進停車場,再由陳男拿著B車的票卡去繳費,費用為100元,並將A車開走。
陳男順利將A車開出停車場,接著帶上林男一起離開,藉此方式逃避繳納A車1年的停車費用3萬7500元;1個月之後,2人又用同樣的方式,將C車開進停車場換B車出來,成功避開繳納B車1000元的停車費。後來因為業者調閱停車管理系統,發覺有異而報警,經警方調查監視器畫面之後,才抓包2人的犯行。
對此,林男和陳男辯稱,因為車行老闆「阿輪」委託幫忙移動A車,但是找不到停車票卡,才會先用B車的票卡將A車開出去,後來則是因為搞錯票卡誤用。
但檢方主張,該停車場的票卡雖然屬於同一規格,從外觀上無法分辨,可是從B車、C車進入停車場的時間及繳納時間等證據看來,可知2人是分別駕駛B車、C車進入,再拿著B車、C車的票卡去繳費,然後駕駛另一輛車離去,這部分都有監視器影像畫面截圖及停車場管理電腦系統畫面截圖佐證,因此認定2人的說詞是臨訟卸責之詞,實難採信。
基隆地院法官審理後,也認為林、陳2人是故意利用上述方式規避繳納停車費,考量到他們已賠償10萬元與業者達成和解,最終依詐欺得利罪判處林男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緩刑2年;另依同罪判處陳男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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