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遭警方違法搜索找出槍彈,一審判無罪,二審逆轉。(示意圖/免費圖庫pxhere)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一名蔡姓男子攜帶槍彈因交通違規被警察攔檢,員警在未獲同意的情況下,在蔡男背包內搜出改造手槍和8發子彈,警方依違反槍砲管制條例移送法辦,屏東地院一審認定違法搜索,判蔡男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雖同樣認定警方的搜索違法,但認為槍枝危害性性更大,因此改判徒刑3年6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蔡姓男子是在2020年2月間購得具有殺傷力的改造手槍1支和8發子彈,同年4月12日下午4時許,蔡男在屏東縣內埔鄉中正路與永豐路口,因交通違規被員警攔查,員警發現蔡男是治安人口,因此盯上蔡男隨身攜帶的側背包。
蔡男當場拒絕並質疑「查驗完不是就要放人?」,員警仍企圖搜索,蔡男當場和員警吵了起來,員警稱「你剛剛不是同意?」,蔡男反駁「我哪有同意?」,最後員警叫來支援警力,把蔡男帶回內埔警分局新勢派出所。
到了警局後,員警強取蔡男側背包,打開果然搜到1把改造手槍、子彈8發,隨即將蔡男依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妨害公務等罪移送法辦。
屏東地院審理時,蔡男辯稱當時沒有交通違規,否認有妨害公務,法官勘驗員警的密錄器和偵查報告後,認為警方在攔查現場將蔡男以妨害公務現行犯逮捕,附帶執行搜索針側背包,但員警並未先合法逮捕,自不得進而為附帶搜索,搜出的槍彈沒有證據力,判蔡男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合議庭雖然也認為警方搜索程序違法,但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權衡個人基本人權之保障及公共利益之維護,依比例原則及法益均衡原則後,認定搜到的槍、彈有證據力,因此改判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6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