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領助理費331萬 前苗栗縣議員謝芳紋與男友判2年

▲▼苗栗縣議會前議員謝芳紋、男友卓蘭鎮公所前機要秘書徐士凡詐領議員助理費案,一審判決謝2年徒刑、緩刑5年,支付公庫50萬元,褫奪公權5年;徐2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圖/記者蔡文淵攝)

▲苗栗縣議會前議員謝芳紋、男友卓蘭鎮公所前機要秘書徐士凡詐領議員助理費案,一審判決出爐。(圖/記者蔡文淵攝)

記者蔡文淵/苗栗報導

苗栗縣前縣議員謝芳紋詐領助理費案,苗栗地方法院今(25日)一審判決,謝芳紋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支付公庫台幣50萬元,褫奪公權5年;謝的男友前卓蘭鎮公所機要秘書徐士凡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4年。

判決書指出,謝芳紋擔任苗栗縣議會第17屆、18屆縣議員期間(民國99年3月1日起至107年12月25日),與協助統籌議員服務處人事費用支出之男友徐士凡,利用廖姓、何姓人頭,製作不實聘書,冒領公費助理費,共詐得公費助理費331萬餘元。

謝芳紋、徐士凡又為支應其他私聘助理之費用,明知僅以每月1萬至2萬8,000元不等之較低薪資,聘用陳怡靜、黃怡靜、葉桂榮、彭錦來、呂仁傑擔任助理,浮報以每月2萬元或4萬元之薪資聘任公費助理,致議會行政人員陷於錯誤,將不實之薪資內容登載於公費助理薪資撥付清冊等文書,並撥款後以為支付。

苗栗地院表示,謝、徐於偵查中均自白犯行,謝芳紋並已繳回其虛報助理詐得之全部犯罪所得165萬餘元(依法以謝、徐2人平均分擔1/2計算),得減輕其刑;徐士凡僅繳回部分犯罪所得,雖不符減輕規定,但徐士凡不具縣議員身分而與謝芳紋共犯犯行,可罰性相對較輕,得依法減輕其刑。

同案廖姓人頭助理有期徒刑1年9個月,緩刑3年,支付公庫4萬元,褫奪公權2年;何姓人頭助理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支付公庫8萬元,褫奪公權2年;另有5人配合登載不實,依偽造文書罪,各判處3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均緩刑2年,全案還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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