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1名扯鈴教練,被控2013年利用教導當時就讀國三的女學生的機會,以教學需要留宿女學生並性侵得逞。(示意圖/非當事人,取自視覺中國CFP)
記者林悅/台南報導
台南1名扯鈴教練,被控2013年利用教導當時就讀國三的女學生的機會,以教學需要留宿女學生,並在其住處性侵女學生得逞,被害人就醫時吐露這段10年前往事,並提起勇氣提告,該教練雖辯稱是男女交往合意行為,惟法官依證據認定他強制性侵,將他判刑3年8月。
判決資料指出,該名男教練於2012年、2013年間結識當年讀國中的被害人,在被害人國三時邀她擔任扯鈴助教。教練因要與被害人到小學教扯鈴,為了方便及節省被害人交通時間,即讓被害人住在教練家。但該教練竟利用被害人留其住處機會,先在2樓房間強摸被害人胸部,脫下其褲子,不顧被害人口頭與肢體拒絕抗拒,被控涉嫌先以指侵得逞,而後性侵被害人得逞。
被害人受性侵事件影響,造成心理傷害與陰影,在案發後近10年才透過醫師、心理師揭露遭教練性侵情事,並提出告訴。
被告教練在檢警偵訊時辯稱,他的確與被害人在未滿18歲之前,在自己住家發生1次性關係,但他當時與被害人是男女朋友交往關係,當時女方有言語與肢體拒絕,是後來聊天溝通後,有些半推半就;他與對方是交往關係,不是把對方當作玩物、有付出真感情,兩人是合意性交,並無強制性交行為。
但法官在審理時,根據被害人在檢警偵訊時除否認教練說2人交往之說法,還強調案發時她明確以口頭與肢體拒絕、反抗,惟教練仍硬上。且事隔多年,女方與教練重逢的對話內容錄音,被害人陳訴教練當年將她壓制硬上性侵,害她因而心理受到傷害有陰影,後來不太敢交其他男友,該名教練不但未反駁,還有愧疚之意。
法官審理後認為,雙方縱是男女朋友關係,也不代表女方當然要同意性行為,女方既然拒絕,男方就不能硬上,更不能以未把女方當玩物、付出真感情等主觀想法說詞,合理化自己的性侵犯行。且從被害人在醫院心理衡鑑報告,有確說明心理狀況及為何過那麼久才出面舉發教練性侵犯情的緣由,法官採認被害人說詞及相關證據判該名教練3年8月徒刑;本案還可上訴。
台南市教育局則回應指出,本案是在2023年才接獲檢舉陳情,當下已立即依程序責請案件轄管學校,依照性別平等教育法受理並啟動調查,全案調查完成後,依法將該名教練通報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教練終身不得再聘任教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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