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廣告片播9分鐘太久 業者挨罰6萬元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台南市政府人員2019年11月間前往某電影院進行稽查,發現業者在放映電影前播放長達9分50秒的廣告片,於是依法開罰6萬元。業者不服提出行政訴訟,遭裁定駁回之後,接著以法規違反授權明確性、不當限制營業自由,聲請釋憲;然而,憲法法庭日前裁定不受理。

▲▼電影院、看電影(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台南某電影院業者因為廣告片播太長違反規定,因此挨罰6萬元。(示意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判決書中記載,台南市政府人員2019年11月22日前往某電影院進行稽查,在查驗A廳的放映狀況時,現場實測放映電影前的廣告片累計長達9分50秒(6部電影的預告片),且該影廳放映的電影為「輔12」級電影片,廣告中卻包含「護」級電影片,顯然未遵守法規,因此依電影法第14條及第10條第4項、電影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等規定,各裁處罰鍰6萬元,總計12萬元。

業者不服向文化部提起訴願,經審理認為原處分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不應重複處罰,因此決議撤銷,改處6萬元罰鍰。但業者還是不服,提起訴願卻遭駁回,於是改提起行政訴訟,一直上訴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仍被裁定駁回。

業者決定聲請釋憲並主張,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所用的電影法第14條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業者映演廣告片的時間,不當限制二輪電影院業者的營業自由,且授權目的、內容及範圍也有不符授權明確性原則的疑義;此外,電影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將映演廣告片時間限制為合計每場不得超過9分鐘,也干涉到消費者決定自由競爭市場的機制,進而限制憲法保障的營業自由。

憲法法庭則認為,業者聲請釋憲,卻只提出主觀意見,泛稱上述規定不當限制業者的營業自由,且不符授權明確性原則,有違反憲法第23條規定之疑義,卻沒有具體說明該規定如何牴觸憲法,核屬未依法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最終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裁定不受理。也就是說,業者還是得挨罰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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