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法三讀通過 未成年禁止師生戀

▲▼立法院院會 性別平等教育法三讀 敲槌 蔡其昌。(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法院院會性別平等教育法三讀。(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28日)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考量師生權勢不對等及未成年學生心智發展尚未成熟,條文明定學校師長不得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若為成年學生,則校長或教職員工不得利用不對等權勢關係發展親密關係。學生因校園性別事件受損害,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加害者是校長,要負擔損害額3倍至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在性平法第三條中,有關「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也就是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或利用「不對等之權勢關係」,在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自應遵守專業倫理,不得與學生發展有違專業倫理的行為。

對於性平法中「學生」的定義,除一般學生外,包括進修退廣部、交換學生、實習學生或研修生等,都被列為性平法適用對象,換言之,學生進行校外實習場域也適用性平法,跟學生實習相關的指導人員會納入規範。

三讀條文也規範,為校園裡的「不對等之權勢關係」不被濫用,保護處於不利地位的學生,使其避免遭受傷害。考量未成年學生心智發展尚未成熟,三讀條文明定,學校師長不得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同時也於相關條文中,增訂「不得利用不對等之權勢關係」文字。

對於修法,民進黨立委林宜瑾表示,在修法過程中,自己力倡完備對「師生戀」的法律規範,全面禁止學校職員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違者終身不得聘用。也謝謝行政院以及教育部的從善如流,能在法規面往前跨出一步,看見未成年學生所身處校園的特殊性,並建構更為嚴密的專業倫理規範,對校園中的權力作出約束。

林宜瑾指出,在修法過程中,自己也不斷提醒教育部,必須對「親密關係」做出明確定義,以我的提案版本為例,就是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定義方向。當時教育部回應,要再與專家學者整理不同類型與樣態,呼籲教育部應盡速訂出準則,不讓法規有任何模糊空間。

民進黨立委范雲指出,本次修法在「師對生性別事件」上有四個突破性的改革,第一、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避免校內權力的干擾。第二、打破原本必須「原校處理三次後」才能向上救濟的不合理;未來,學生不服校內調查與處理結果,可直接向主管機關申復。第三、杜絕狼師,「一對多併案調查」、「擴大調查」明定入法。第四、學校教評會改變性平會懲處建議時,被害學生有向教評會陳述意見的權利,從此,被害學生不再是被噤聲的當事人。

▼《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法三讀通過重點。(圖/記者詹宜庭製作,點圖放大)

▲▼《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法三讀通過重點。(圖/記者詹宜庭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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