挨揍怒了!刀捅男友肚再酒瓶砸頭奪命 她辯正當防衛判決出爐

▲▼最高法院外觀。最高院外觀。最高法院大樓。最高法院2023年整修新貌。(圖/記者黃哲民攝)

▲最高法院外觀。(圖/記者黃哲民攝)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桃園1名李姓婦人前年(2021年)與張姓同居男友酒後在家爭吵,李婦頭臉挨了男友幾拳,怒持水果刀揮砍反擊,其中1刀刺進張男肚子傷及動脈造成大出血,李婦還持酒瓶朝倒地男友砸頭出氣,張男送醫不治,一、二審依殺人罪判李婦13年徒刑,更一審認定李婦符合自首條件,酌減改判11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更一審判決定讞。

李婦(現年54歲)有過1段婚姻,育有3名子女其中2人已成年,李婦曾任職卡拉OK、餐廳服務生,事發前認識在特種行業當「少爺」的張男交往、同居約7年,平時常相互打罵,李婦3度通報遭張男家暴,但從沒提告,沒被列為家暴高危機案件,最近1次通報家暴距離本案發生,已相隔3年半。

本案發生於2021年2月20日晚間7點多,李婦和張男在桃園同居住處爭吵,雙方都喝了酒,仗著酒意激烈對打,李婦混亂中持1把水果刀割傷男友左額、左眉與左手虎口,接著1刀用力刺進男友上腹部,刀刃從刀柄處斷裂,李婦拿酒瓶再敲男友頭部,見男友倒地奄奄一息,才趕緊打119叫救護車。

被害人送醫因傷重大出血,當晚9點多不治。李婦到案供稱男友事發前回到家,心情不好劈頭用台語5字經辱罵她,「我也罵回去」,當時是為了她交友狀況爭吵,張男朝她頭臉打中好幾拳,把她壓在床上要繼續揍,她踢開對方,跑去廁所門口拿水桶反擊,卻被對方搶走,「我就拿刀刺他,刺了很多地方,然後他就倒地了」。

李婦說因為很生氣,「我還是一直刺、刺他的臀部」,刀子是從床頭旁置物盒拿的,她以為對方倒地是因為酒醉,「我又拿酒瓶打他的頭」,酒瓶是從廚房地上拿的。李婦辯稱拿刀反擊時很慌張,想說劃傷對方一下,沒想到居然刺這麼深,「忘記刺了多少次,可能有10次」,刀子刺斷後,她隨手扔在房裡。

法醫驗屍確認被害人身中4刀,致命傷是腹部1刀,刺破上腸繫膜動脈造成大出血,死於低血容性休克。法官指李婦本案所用水果刀的刀刃長約10公分,竟造成被害人腹部深達15.5公分的刺傷、腹中血水超過2500cc,可見李婦用力猛烈,且沒及時將被害人送醫,反而再用酒瓶敲頭,代表當下心存就算殺害被害人也無所謂的不確定故意。

李婦主張自己正當防衛,法官指李婦與被害人當時互毆相互傷害,不構成正當防衛免罰條件,且一般人在衝突過程見到對方持刀,通常不會冒險繼續施暴,李婦本案持刀先劃傷被害人削弱防禦再猛刺腹部,更不符合正當防衛過當可減刑或免刑的資格。

一、二審法官並認定李婦打119叫救護車,聲稱「『那個人』捅我好幾刀,打我,然後他又自己捅了好幾刀失血,快失血了」等語,不構成自首,且李婦否認殺人還推稱張男「主動」用身體朝刀子撞上來,據此依殺人罪判處李婦13年徒刑,最高院發回更審,要求查明李婦有無自首。

更一審仍認定李婦打119叫救護車的內容不算自首,但李婦向到場警員宣稱與男友酒後吵架、「男友奪刀不慎遭劃傷」,加上處理警員證稱當時忙著將倒臥血泊的被害人與一臉恐慌的李婦送醫,「不記得、不清楚、忘記」現場有無跡證可懷疑李婦行兇、李婦現場有無坦承犯行,因此李婦被帶回派出所做筆錄說出案發過程,符合自首減刑條件。

至於李婦自認犯行符合「情堪憫恕」減刑資格,更一審認為李婦犯行沒有引起一般人同情之處,更造成被害人家屬難以抹滅傷痛、無從回復損害,僅將李婦所犯殺人罪酌減改判為11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李婦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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