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門檻加嚴!經濟犯繳犯罪所得才納外役監遴選 拚31日修法三讀

▲▼法務部長蔡清祥。(圖/記者李毓康攝)

▲法務部長蔡清祥。(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杜冠霖/台北報導

針對爭議已久的外役監修法,立院院長游錫堃今(28日)召開朝野協商,會中討論將外役監門檻提高為「受徒刑之執行,有期徒刑逾1/3、累犯逾1/2」,也列出不得外役監消極條件,包含:造成死亡結果、超過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政院新版本也追加貪污治罪條例、重大經濟犯罪,要繳回犯罪所得才能納入外役監遴選,朝野有共識朝加嚴方向修法,但對於累犯部分,國民黨團仍有不同意見,因此關鍵第四條保留送院會表決,預計下週一(31日)三讀。

此次外役監條例修法「深水區」為第四條的規定遴選要件。現行條文規定,要參加外役監遴選的受刑人,必須符合3個條件,分別為受有期徒刑的執行逾2個月、符合相關累進處遇級別規定,以及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院版去年9月所提《外役監條例》修正案則改為「受徒刑之執行,有期徒刑逾1/3、累犯逾1/2」,第四條也明確排除外役監遴選消極條件,包含:造成死亡結果、超過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重點在重大暴力犯罪,高逃亡、高再犯者都是這次修法重點。

法務部長蔡清祥說明,外役監立法目的,就是讓受刑人中間處遇、做復歸社會準備,培養他自我管理能力,希望在監獄服刑當中能有一些悔悟,當初修法版本著重在重大暴力犯罪、高再犯、高逃亡等。

蔡清祥指出,當初送到大院也經過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當時立法已經非常嚴格,消極要件包含,有期徒刑服滿3分之1、累犯2分之1才可申請外役監,如果達到2分之1就可以申請假釋,也沒有必要申請外役監,就失去中間處遇功能,另外要假釋前一年才可申請,否則兩個月就可申請太短了。

蔡清祥表示,其他條件部分,有委員認為貪污罪、經濟犯罪應該納入,法務部從善如流,若能繳回犯罪所得,很多委員也都同意可讓他到外役監、給予自新機會,至於縮刑就是讓收容人有一個激勵作用,若能好好悔過可以縮短刑期、提早復歸社會,這是當初立法目的,但外役監跟一般監獄縮刑差距太大,這部分要從累進處遇條例修正,現已經著手修法。

國民黨立委林為洲提此次修法有三個問題,包含:第一、累犯不能到外役監,第二、重刑犯不得到外役監,第三、出獄前一年才能到外役監,遴選制度就是人治,遴選委員是誰、過程如何都受到社會質疑,才要用法治方式,定一個框架遴選,才不會有弊端,若只是想改善遴選有達到改革目的嗎?

時代力量黨團總召邱顯智則認為,法務部可以通盤檢討所有監所縮刑制度,但不該讓外役監跟一般監獄的縮刑制度有差異,法務部新版本有把貪污治罪條例跟重大經濟犯罪納入,應該要把犯罪所得繳回才符合悛悔實據、有遴選資格,相關修法已經往前進一步,予以肯定。

最後協商決議,修法第四條、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增訂第四條之一及第十四條,均保留送院會處理。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保留部分院會進行處理前,由各黨團推派1人,依時代力量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順序輪流發言,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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