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戶口投票被當幽靈人口判刑 憲法法庭「限制遷徙自由」判決出爐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中華航空企業工會理事長劉惠宗與會員趙剛、朱良駿,挺工會秘書長朱梅雪角逐2018年桃園市長選舉,劉男3人從外地遷戶口到選區並投票支持,因此被當成「選舉幽靈人口」、依妨害投票正確罪各判刑3月定讞,3人主張公職選舉處罰「幽靈人口」的規定侵害人民參政權與遷徙自由,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召開憲法法庭審理,今判《刑法》妨害投票正確罪3項條文均不違憲。

▲▼中華航空企業工會理事長劉惠宗因選舉「幽靈人口」案聲請釋憲,到憲法法庭聆判後與律師周政受訪。(圖/記者黃哲民攝)

▲中華航空企業工會理事長劉惠宗(右)因選舉「幽靈人口」案聲請釋憲,到憲法法庭聆判後與律師周政(左)受訪。(圖/記者黃哲民攝)

劉惠宗3人不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61號刑事判決他們有罪定讞,一併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認為劉惠宗3人在桃園工作逾20年,與從未實際居住、不了解當地公共事務而只是「投票部隊」的情形顯然有別,因此廢棄最高院這份判決,發回最高院更審,並明示應依憲法法庭本件判決的見解審理。

劉惠宗今與律師周政到庭聆判後,受訪感謝憲法法庭考量到他們長期在桃園地區工作的事實,但他仍納悶為何政黨候選人可隨意到任何地方參選,人民卻不能,這不就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他希望政府能給個解釋、一定要考量人民的感受。周政籲請最高院更審判決能維護劉男等人權益,「在工作的地方也可以投票,相信對這個社會是更好的!」

▲▼中華航空企業工會理事長劉惠宗因選舉「幽靈人口」案聲請釋憲,到憲法法庭聆判後與律師周政受訪。(圖/記者黃哲民攝)

▲中華航空企業工會理事長劉惠宗因選舉「幽靈人口」案聲請釋憲,到憲法法庭聆判後受訪。(圖/記者黃哲民攝)

憲法法庭判決指出,妨害投票正確罪立法目的,是確保民選公職人員的實質代表性,應該來自實際居住於選區的選民投票支持與認同,若不阻止人民以遷徙戶籍但沒實際居住方式取得投票權並投票,將嚴重戕害選舉的民主正當性,尤其在選民人數少的小選區,「幽靈人口」造成的不公平競爭會更明顯。

處罰公職選舉「幽靈人口」條文,規範於《刑法》第146條第2項: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可處5年以下徒刑。憲法法庭指立法理由已敘明,國內有數百萬人戶籍地與實際居住地不同,這種「籍在人不在」的原因可能是就業、求學或福利給付等考量,但妨害投票正確罪並非一概加以處罰。

憲法法庭認為,《憲法》保障人民選舉權,解釋上包括依自己意願投票或不投票、選擇投票對象,以及「選擇在何處投票的自由」,妨害投票正確罪的確限制人民行使選舉權,但條文已具體處罰「虛偽遷移戶籍」,符合刑罰明確性原則,且用意是維護選舉具有民主正當性與公正性的「特別重要公益」,並以侵害最小手段達成目的,沒違反比例原則,也不牴觸《憲法》對選舉權與平等權的保障,更沒限制人民遷徙自由。

妨害投票正確罪第2項處罰「幽靈人口」的條文,是在2007年增訂以彌補同法第1項條文的不足,刑責相同,而條文第3項明訂處罰未遂犯,也就是「幽靈人口」沒去投票也會受罰,因此另有7組共17人聲請對妨害投票正確罪釋憲,涵蓋全部3項條文。

憲法法庭審理時,法務部與中央選舉委員會以關係機關身分派員出庭,均強調妨害投票正確罪條文用語明確,一般人應該都能理解,且為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最根本的選舉公平性、落實主權在民精神,並以事後追究而非事前剝奪投票權,已屬較小侵害手段。憲法法庭採納法務部與中選會主張,今判決《刑法》妨害投票正確罪全部條文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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