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將「男女共處一室6hrs」 被記大過提告抗罰..反遭認證行為不檢

▲▼ 劉強華。(圖/翻攝自Facebook/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

▲劉強華2021年因違反營外男女分際,遭記大過一次,提行政訴訟吞敗。(圖/翻攝自Facebook/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

記者劉人豪/台北報導

金門防衛指揮部前政戰主任劉強華少將,2021年因違反營外男女分際,和女子共宿旅館,被記大過一次,他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再提行政訴訟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陸軍司令部取得證據過程並無違法,且劉強華的確有與異性獨處一室6小時,因此判他敗訴。

劉強華於2021年12月2日23時48分至12月3日6時36分,與王姓女子徹夜共處於某旅店,經國防部依檢舉進行法紀調查,並召開懲處人事評議會,認為劉強華偉反陸海空軍懲罰法等規定,記大過一次懲罰,劉強華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再提行政訴訟。

劉強華指出,陸軍司令部違法取得旅店監視器畫面,應無證據能力,也與王女無不正當男女關係,即使有攙扶、拍肩等禮貌性舉措,尚無逾越一般社會經驗法則之社交分際,認為處分有逾越法律授權之違法事由,要求撤銷原處分。

陸軍司令部認為,劉強華確實與王女於房間內徹夜共處一室,也無違法搜查取得證據,人評會委員就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充分討論,並由劉強華及其律師親自出席陳述,再經與會委員討論及投票表決後,核定記大過一次懲罰,並無不當。

法院認為,監視器畫面、住宿證明等資料,是國防部法律事務司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以公函請警方陪同向旅店取得,並無違法。而劉強華與王女是有「異性獨處一室」6小時之言行不檢、未尊重性別互動分際事實,核予記大過一次,並無違法,劉強華主張原處分違法之各種理由,皆不可採,台北高等法院因此判劉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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