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後龍鎮溪洲里長當選人李騰宏買票遭判刑。(圖/翻攝自內政部網站)
記者黃資真/苗栗報導
苗栗縣後龍鎮溪洲里長當選人李騰宏在去年選舉時,對2名選民買票遭逮,除了當選資格被撤銷外,一審遭判刑1年10月,李上訴稱願捐30萬公益金求情輕判,但法官表示不能讓人民覺得「有錢判生、無錢判死」,駁回上訴。
判決指出,李騰宏選舉前透過王姓、粘姓樁腳向詹姓村民行賄5000元,又以同樣手法向柯姓村民買票,結果柯未收下,反向當時里長爆出此事,最後李雖順利選上,仍遭依違反選罷法起訴,撤銷當選資格。一審李判處1年4月、褫奪公權4年,2名樁腳各判1年6月、1年,緩刑4年、3年,並向公庫支付30萬、20萬元。
李不服上訴,他強調自己思慮不周觸法,真的不應該,但他已經終身不能競選公務人員,請求法官可以給緩刑,也願意捐30萬做公益,留在地方做公益或是擔任反賄選的大使;辯護律師則表示,李賄選2名選民無法影響選舉結果,未宣告緩刑與比例原則有違。
法官認為,李起初一度否認犯行,到了聲押庭才坦承犯罪,態度不佳,判1年10月也僅比最低本刑多幾個月,請求減刑無理由。
法官也提到,「台灣人若想要進入理想的民主政治、選賢與能,就不應縱容買票」,縱然李不能再參加選舉,但已拿錢玷汙神聖的選票,破壞選舉公平性,若李僅以30萬元公益金就免罰,也會讓人感覺司法「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犯罪後找各種訴訟技巧阻擾正義實現,或花錢換緩刑就可以全身而退,這對民主政治的進步也有負面影響,故認為不宜緩刑,駁回李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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