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補齊最後拼圖!《性騷法》三讀修正 權勢性騷最重關3年

▲▼性別工作平等法 立法院臨時會三讀 敲槌 通過。(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法院長游錫堃敲下議事槌。(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31日)三讀修正《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加重多項權勢性騷擾罰則,明定法院得因被害人請求,酌定損害額1至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刑罰方面,規定若利用權勢或機會性騷擾,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行政罰方面,也從現行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增加至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

面對社會各界層出不窮的MeToo事件,立法院臨時會審議「性平三法」,上周五已三讀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今天院會繼續處理《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盼強化打擊加害人、保護被害人權益,建立可信賴的性騷擾防治制度,並補齊防治性騷的最後一塊拼圖。

現行條文明定,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三讀條文進一步新增規定,屬於權勢性騷擾者,法院得因被害人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1至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法特別針對權勢性騷擾提出多項規範,其中,三讀條文延長性騷擾事件的申訴期限,屬權勢性騷擾事件者得於知悉事件發生後3年內、事件發生7年內提出申訴,非屬權勢性騷擾者得於知悉事件發生後2年內、事件發生後5年內提出申訴,若被害人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3年內提出申訴。

針對罰則方面,現行法規明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等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三讀條文則新增規定,利用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但該條文屬告訴乃論之罪;行政罰方面也新增規定,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另為保護性騷被害者個資,三讀條文規定,任何人不得公開或揭露性騷擾被害人姓名,或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違者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得按次處罰,並可處罰網路揭露的行為人,但若經成年的被害人同意,或檢察官或法官依法認為有必要者等情形,則不在此限。

至於時效方面,三讀條文規定,在《性騷擾防治法》修法通過施行前,已受理性騷擾申訴案件尚未終結者,及於修正施行前已發生而於修正施行後才受理者,均適用修正施行後的程序規定終結之,但已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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