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不能去外役監? 一張表看懂《外役監條例》修法重點

▲▼外役監條例修法重點一次看。(圖/記者呂晏慈整理製表)

▲外役監條例修法重點表。(圖/記者呂晏慈製表,點圖放大)

記者呂晏慈/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31日)三讀修正《外役監條例》部分條文,增訂多項進入外役監的消極要件,包括故意犯罪致死、所犯是10年以上重罪,以及犯《貪污治罪條例》收受賄賂罪、重大經濟犯罪遭判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均不得被遴選進入外役監。《ETtoday新聞雲》彙整修法內容,透過表格詳列各消極要件的規定。

為了避免殺警重刑犯調外役監、外役監淪為權貴天堂等爭議事件重演,此次修法特別增加多個「消極要件」,大幅增列不得遴選的情形,三讀條文規定,包括故意犯罪致死、所犯是10年以上重罪,妨害公務致重傷、脫逃、強盜、加重詐欺、擄人勒贖等重大暴力犯罪,以及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特定犯罪均予以排除。

三讀條文規範的消極要件也納入多項重大經濟犯罪,包括犯《證券交易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農業金融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其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以及犯《貪污治罪條例》規範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公務員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等罪,均不得被遴選進入外役監,不過,無犯罪所得或其屬個人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沒收或追徵者,不在此限。

另對原本就在規定內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新增「違反保護令罪」也不得進入外役監;對於原本規定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就不得進入外役監,此次修法排除施用及持有毒品者,引發在野黨質疑。

至於其他消極要件部分,三讀條文針對現行規定作修正部分文字,包括正在執行撤銷假釋的殘餘刑期、假釋中再犯的徒刑者,另案經法院宣告合計已超過有期徒刑5年者,均不得被遴選進入外役監。

▲▼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 立法院臨時會 三讀 敲槌。(圖/記者屠惠剛攝)

▲立法院長游錫堃宣布《外役監條例》修正通過。(圖/記者屠惠剛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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