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女子帶男童到鵝肉店借廁所,卻未制止男童在店內奔跑,導致他跌落滾燙湯鍋內受重傷。(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郭玗潔/台中報導
彰化張姓女子帶5歲男童到一家鵝肉店借用廁所,不料男童在店內隨意奔跑,跌進員工區走道上滾燙的大湯鍋裡,緊急送醫後,診斷男童全身23.5%燙傷,排汗功能永久損傷。案發後,張女因疏於注意,讓男童在危險區域奔跑導致重傷被起訴,一、二審都判她有疏失,依過失致重傷罪判她3月徒刑。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張女帶5歲男童到熟識鵝肉店借用廁所,不料男童上完廁所後在店內奔跑,沒注意通往廚房的走道上擺了2鍋大湯鍋,不小心被絆倒跌坐在滾燙的湯鍋內,導致全身23.5%、2到3度燙傷。張女隨後也因過失致重傷害被檢方起訴,彰化地院審理,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處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3萬。
張女不滿判決,再上訴到台中高分院,辯稱案發時她不是男童的保母,兩人間無契約關係,所以沒有承擔照護男童的責任。且男童突然在室內奔跑,也不是她能控制,更無法預先防止意外發生,不該將責任歸咎於她。
二審法官認為,張女過去擔任男童保母時,因男童無法使用她家的舊式蹲式馬桶上大號,所以經常帶男童到鵝肉店借用廁所,張女已熟知店內廁所、廚房等位置,更知道鵝肉店擺放食材的地方,會有鍋爐、瓦斯、銳利刀具,還有烹煮後高溫、燙熱的食材,是容易發生危險的環境,且案發前2個鍋爐就擺在通往廚房的走道上,但張女卻都疏於注意,未在男童上完廁所後,牽引他從用餐區離開鵝肉店,放任他在有湯鍋的走道往返廚房。
二審法官指出,張女帶男童外出期間,是實際保護照顧兒童之人,也就是自願承擔保護照顧男童之義務,卻放任男童進入店內禁止員工以外人員進出的危險區域,和男童受重傷害有因果關係,讓男童燙傷後留有疤痕及排汗功能永久損傷,無法在高溫環境工作,未來只能改善,終身無法痊癒,已達重傷害之程度,駁回張女上訴,仍維持原判。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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