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軍空軍2023長春航展展出的各式無人機。(圖/CFP,下同)
記者魏有德/綜合報導
大陸作為全球最大「無人機」出口國,研發技術存在被他國利用的潛在威脅,對此,大陸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國防科工局及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等四部門今(31)日聯合發布關於對無人機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公告,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決定對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
這項無人機出口管制公告基於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有關規定,將滿足「特定功率以上」、「含一定技術指標載荷(紅外線、合成孔徑雷達、目標指示雷達器)」、「無線電通信設備」及「民用反無人機系統」等物項框列,未經允許不准出口。
相關規定自2023年9月1日起實施,四種未經許可不得出口的無人機及相關設備包括:
一.最大持續功率超過16千瓦(kW)的專門用於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的航空發動機。
二.滿足一定技術指標的專門用於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的載荷,包括紅外成像設備、合成孔徑雷達和用於目標指示的激光器。包括波長範圍在780納米(nm)至30000納米(nm)之間,瞬時視場角(IFOV)小於2.5毫弧度(mrad)的紅外成像設備;作用距離大於5千米(km),且具有條帶模式分辨率優於0.3米(m)及聚束模式分辨率優於0.1米(m)的合成孔徑雷達(SAR);可在高於55攝氏度(℃)環境中穩定工作,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用於目標指示的激光器。
三.專門用於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且具有視距傳輸距離大於50千米(km)、一站控多機能力大於10架等特性的無線電通信設備。
四.干擾範圍大於5千米(km)的反無人機電子干擾設備、專門用於反無人機系統的輸出功率大於1.5千瓦(kW)的高功率激光器。
相關出口商須將出口合約、協議;擬出口物項的技術說明或者檢測報告;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進口商和最終用戶情況介紹;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等資料備齊,交由省級商務主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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